作者jack520 (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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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
時間Wed Jul 7 12:16:02 2021
※ 引述《u038321971 (EasonPAL)》之銘言: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
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
A類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又有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範圍等等,可以
用這個基礎,向法院為同樣科刑或緩刑宣告之情求。(被告偵查中的科刑請求,簡稱被偵
科),實務上檢察官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很少會就科刑讓被告表示意見,所以被偵
科發生的比例應該是很少。
所以依據451-1第3項的文義就規定
A類型的案件,被告如果沒有「被偵科」,那在審判中可以向法院做一樣的請求(把它簡
稱為「被審科」)。
那96年台上6861判決這個實務見解它認為
如果是B類型的案件,因為是到了法院才改成簡易判決處刑,所以不可能會有「被偵科」
的情形發生(檢察官連簡易判決都沒聲請了,怎麼可能會讓被告有科刑表示的機會),但
是還是讓「被審科」可以擴大適用到B類型,但是我覺得理由應該不是那個判決講的會讓
451-1第3項形同具文,因為451-1第3項本來文義就是指A類型但是沒有「被偵科」的時候
,可以到審判中再來「被審科」,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類推適用B類型也可以適用,
451-1第3項的「被審科」,因為沒什麼道理A類型沒有「被偵科」,但審判中可以「被審
科」,B類型卻不行。
以上是個人意見,沒有查閱相關學說見解,講錯請多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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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luemeng: a類型書面直接下判決,應該不會有451-1Ⅲ審判中向法院為 07/07 14:23
2F:→ bluemeng: 之。所以勢必要如同實務見解,將451-1Ⅰ擴及449Ⅱ,451- 07/07 14:23
3F:→ bluemeng: 1Ⅲ才不會形同具文 07/07 14:23
4F:→ jack520: 449第1項是規定「得」,但書也有規定「必要」時應訊問 07/07 14:37
5F:→ jack520: 所以A類型審判中還是有可能要開庭。 07/07 14:37
6F:推 bluemeng: 449Ⅰ但書確實有可能會開庭,感謝指正 07/07 14:41
7F:→ jack520: 而且就算是書面審理,A類型案件也沒說不能依451-1第3項 07/07 14:43
8F:→ jack520: 來「被審科」,實務直接說他是具文有點速斷,我是覺得類 07/07 14:44
9F:→ jack520: 推適用比較有道理。 07/07 14:44
10F:推 u038321971: 個人想法是,b類型雖然是書面下達,但還是要經過準備 07/07 17:11
11F:→ u038321971: 程序訊問被告後裁定轉簡易處刑程序,被告並非沒有機會 07/07 17:11
12F:→ u038321971: 被審科,所以跟你的想法很像,對於具文這一段覺得太過 07/07 17:11
13F:→ u038321971: 嚴重。我參考了幾本參考書跟洗澡熊教科書,似乎都認 07/07 17:11
14F:→ u038321971: 為451-1I跟451-1III是平行的規範,但實務(95台非281 07/07 17:11
15F:→ u038321971: )好像認為451-1III的適用是以無451-1I情形的前提下才 07/07 17:11
16F:→ u038321971: 有適用餘地。這樣的看法蠻有道理的,畢竟文義上似乎是 07/07 17:11
17F:→ u038321971: 這樣規範,但96台上6861的擴大解釋,有點太過複雜(45 07/07 17:11
18F:→ u038321971: 1-1III適用以無451-1I為前提,若451-1I限定a類型,b 07/07 17:11
19F:→ u038321971: 類型無法適用,未免b類型無法協商所以擴大解釋451-1I) 07/07 17:11
20F:→ u038321971: ,若理解為同條1項3項是平行規範,就不用這樣麻煩了吧 07/07 17:11
21F:→ u038321971: (?,或者是你所說的類推適用也可以解決。 07/07 17:11
22F:→ jack520: 同意,把它理解為平行規範就不用類推了,實務應該是誤解 07/07 23:54
23F:→ jack520: 以為455-1第3項只能適用A類型,然後再去擴張455-1第1項 07/07 23:56
24F:→ jack520: 有點脫褲子放屁的的感覺。 07/07 23:57
25F:噓 qw5980162: 我要是被告 幹嘛還協商... 給你聲請簡易判決就好了... 07/11 10:17
26F:噓 qw5980162: 實務當然說是具文.. 能書面審當然用書面審 copy貼上檢 07/11 10:19
27F:→ qw5980162: 察官起訴書內容就好 不然案件量這麼大 哪還一堆時間一 07/11 10:19
28F:→ qw5980162: 個一個叫過來 07/11 10:19
29F:→ qw5980162: 況且被告覺得不會被關沒差 也不會表示任何意見 07/11 10:19
30F:推 u038321971: 醬也被噓好可憐QQ 07/14 16:26
31F:推 u038321971: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449II是依通常程序起訴,如參照273 07/14 16:41
32F:→ u038321971: 就代表法院要開準備庭才能決定要不要走簡易處刑吧( 07/14 16:41
33F:→ u038321971: 不是律師不太清楚實務上真正作法),那這樣被告還是 07/14 16:41
34F:→ u038321971: 有機會向法院依451-1III表示協商,不至於成為具文這 07/14 16:41
35F:→ u038321971: 樣嚴重。但若是將451-III的規定適用前提是「檢察官聲 07/14 16:41
36F:→ u038321971: 請簡易處刑但被告沒有表示協商」之下,被告才能像法院 07/14 16:41
37F:→ u038321971: 表示協商,當然就會導致451-1III變成具文(畢竟若你 07/14 16:41
38F:→ u038321971: 所說,直接書面審理就好,幹嘛還叫過來,況且就算開 07/14 16:41
39F:→ u038321971: 準備庭,前提要件不符也不能依451-1III表示協商), 07/14 16:41
40F:→ u038321971: 而實務上似乎也是這樣的理解同條兩項的關係。所以說, 07/14 16:41
41F:→ u038321971: 我會卡在這裡搞不太清楚的原因是對於同條兩項的關係 07/14 16:41
42F:→ u038321971: 跟實務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我可能因為看洗澡熊的 07/14 16:41
43F:→ u038321971: 書,裡面內容雖然沒有特別講述這條,但體系感上面應 07/14 16:41
44F:→ u038321971: 該是把同條兩項當成平行規範,然後就看不懂實務見解 07/14 16:41
45F:→ u038321971: 的闡述了。 07/14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