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520 (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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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刑事简易处刑实务见解疑问
时间Wed Jul 7 12:16:02 2021
※ 引述《u038321971 (EasonPAL)》之铭言:
: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 96年台上6861判决中提到「而该第四百五十一
: 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前条第一项之案件」,应系指法院得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而言,并
: 非只限检察官以书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法院迳以简易
: 判决处刑之案件亦属之,否则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三项审判中求刑协商之规定,势
: 将成为具文,殊违立法之本意。」
: 不太理解为什麽把451-1I扩张解释,包含449II,与451-1III有什麽关系跟影响,是不是
: 因为这样解释,449II才能受451-1IV但书的限制?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简易判决处刑依据449第1项及第2项及451条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在侦查中由检察官声请。(把它称为A类型)
第二类:检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诉,但是法院认为适合用简易判决处刑。(把它称为B类
型)
那451-1第1项的文义是规定
A类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侦查中自白又有向检察官表示愿受科刑或缓刑范围等等,可以
用这个基础,向法院为同样科刑或缓刑宣告之情求。(被告侦查中的科刑请求,简称被侦
科),实务上检察官决定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时,很少会就科刑让被告表示意见,所以被侦
科发生的比例应该是很少。
所以依据451-1第3项的文义就规定
A类型的案件,被告如果没有「被侦科」,那在审判中可以向法院做一样的请求(把它简
称为「被审科」)。
那96年台上6861判决这个实务见解它认为
如果是B类型的案件,因为是到了法院才改成简易判决处刑,所以不可能会有「被侦科」
的情形发生(检察官连简易判决都没声请了,怎麽可能会让被告有科刑表示的机会),但
是还是让「被审科」可以扩大适用到B类型,但是我觉得理由应该不是那个判决讲的会让
451-1第3项形同具文,因为451-1第3项本来文义就是指A类型但是没有「被侦科」的时候
,可以到审判中再来「被审科」,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类推适用B类型也可以适用,
451-1第3项的「被审科」,因为没什麽道理A类型没有「被侦科」,但审判中可以「被审
科」,B类型却不行。
以上是个人意见,没有查阅相关学说见解,讲错请多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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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luemeng: a类型书面直接下判决,应该不会有451-1Ⅲ审判中向法院为 07/07 14:23
2F:→ bluemeng: 之。所以势必要如同实务见解,将451-1Ⅰ扩及449Ⅱ,451- 07/07 14:23
3F:→ bluemeng: 1Ⅲ才不会形同具文 07/07 14:23
4F:→ jack520: 449第1项是规定「得」,但书也有规定「必要」时应讯问 07/07 14:37
5F:→ jack520: 所以A类型审判中还是有可能要开庭。 07/07 14:37
6F:推 bluemeng: 449Ⅰ但书确实有可能会开庭,感谢指正 07/07 14:41
7F:→ jack520: 而且就算是书面审理,A类型案件也没说不能依451-1第3项 07/07 14:43
8F:→ jack520: 来「被审科」,实务直接说他是具文有点速断,我是觉得类 07/07 14:44
9F:→ jack520: 推适用比较有道理。 07/07 14:44
10F:推 u038321971: 个人想法是,b类型虽然是书面下达,但还是要经过准备 07/07 17:11
11F:→ u038321971: 程序讯问被告後裁定转简易处刑程序,被告并非没有机会 07/07 17:11
12F:→ u038321971: 被审科,所以跟你的想法很像,对於具文这一段觉得太过 07/07 17:11
13F:→ u038321971: 严重。我参考了几本参考书跟洗澡熊教科书,似乎都认 07/07 17:11
14F:→ u038321971: 为451-1I跟451-1III是平行的规范,但实务(95台非281 07/07 17:11
15F:→ u038321971: )好像认为451-1III的适用是以无451-1I情形的前提下才 07/07 17:11
16F:→ u038321971: 有适用余地。这样的看法蛮有道理的,毕竟文义上似乎是 07/07 17:11
17F:→ u038321971: 这样规范,但96台上6861的扩大解释,有点太过复杂(45 07/07 17:11
18F:→ u038321971: 1-1III适用以无451-1I为前提,若451-1I限定a类型,b 07/07 17:11
19F:→ u038321971: 类型无法适用,未免b类型无法协商所以扩大解释451-1I) 07/07 17:11
20F:→ u038321971: ,若理解为同条1项3项是平行规范,就不用这样麻烦了吧 07/07 17:11
21F:→ u038321971: (?,或者是你所说的类推适用也可以解决。 07/07 17:11
22F:→ jack520: 同意,把它理解为平行规范就不用类推了,实务应该是误解 07/07 23:54
23F:→ jack520: 以为455-1第3项只能适用A类型,然後再去扩张455-1第1项 07/07 23:56
24F:→ jack520: 有点脱裤子放屁的的感觉。 07/07 23:57
25F:嘘 qw5980162: 我要是被告 干嘛还协商... 给你声请简易判决就好了... 07/11 10:17
26F:嘘 qw5980162: 实务当然说是具文.. 能书面审当然用书面审 copy贴上检 07/11 10:19
27F:→ qw5980162: 察官起诉书内容就好 不然案件量这麽大 哪还一堆时间一 07/11 10:19
28F:→ qw5980162: 个一个叫过来 07/11 10:19
29F:→ qw5980162: 况且被告觉得不会被关没差 也不会表示任何意见 07/11 10:19
30F:推 u038321971: 酱也被嘘好可怜QQ 07/14 16:26
31F:推 u038321971: 我一开始的想法是,449II是依通常程序起诉,如参照273 07/14 16:41
32F:→ u038321971: 就代表法院要开准备庭才能决定要不要走简易处刑吧( 07/14 16:41
33F:→ u038321971: 不是律师不太清楚实务上真正作法),那这样被告还是 07/14 16:41
34F:→ u038321971: 有机会向法院依451-1III表示协商,不至於成为具文这 07/14 16:41
35F:→ u038321971: 样严重。但若是将451-III的规定适用前提是「检察官声 07/14 16:41
36F:→ u038321971: 请简易处刑但被告没有表示协商」之下,被告才能像法院 07/14 16:41
37F:→ u038321971: 表示协商,当然就会导致451-1III变成具文(毕竟若你 07/14 16:41
38F:→ u038321971: 所说,直接书面审理就好,干嘛还叫过来,况且就算开 07/14 16:41
39F:→ u038321971: 准备庭,前提要件不符也不能依451-1III表示协商), 07/14 16:41
40F:→ u038321971: 而实务上似乎也是这样的理解同条两项的关系。所以说, 07/14 16:41
41F:→ u038321971: 我会卡在这里搞不太清楚的原因是对於同条两项的关系 07/14 16:41
42F:→ u038321971: 跟实务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我可能因为看洗澡熊的 07/14 16:41
43F:→ u038321971: 书,里面内容虽然没有特别讲述这条,但体系感上面应 07/14 16:41
44F:→ u038321971: 该是把同条两项当成平行规范,然後就看不懂实务见解 07/14 16:41
45F:→ u038321971: 的阐述了。 07/14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