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4451 (全職米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閒聊] 社維法 - 性交易區
時間Wed Jun 30 16:55:02 2021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今天做題目遇到社維法才翻法條出來讀一下
發現原來性交易區是在社維法內的91-1規定
看到第三款笑了一下
第八款提到的刑法285已經被刪除了, 不知道為何這邊還提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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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沿著查發現刑法231內容為: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社維法說, 犯了上面這條刑法的話, 就不擔任性交易場所的負責人
可是這樣看來, 目前檯面下的業者全部都是犯了刑法231阿, 只是有沒有被抓到過而已
如果台北市長真的在萬華設區, 這些業者一跳出來登記, 是要先查有沒有犯過231嗎?
而91-1第三項又有說:
"依前兩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 不適用刑法第231之規定"
這樣推論, 某甲原先是開店的可是被抓到犯了231後就不能營運性服務的公司,
可是某乙原本不是從事性交易行業,原先也沒有犯231,
而去轉行開店跟地方政府登記了之後,
犯了231也沒關係-用詐術騙人作妓也沒關係。
那231對於91-1到底是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社維法91-1是在搞笑嗎?讀個法條可以讓我這麼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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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0438606: 哈哈 06/30 19:22
2F:推 guanquan: 我想詐術的部分可能是立法疏漏。 06/30 19:36
3F:→ guanquan: 不然就是自治條例明文禁止詐術使人性交易,違反自治條 06/30 19:39
4F:→ guanquan: 例規定者就回歸適用刑231。 06/30 19:39
※ 編輯: RaY4451 (1.169.199.90 臺灣), 06/30/2021 19:57:22
5F:推 mcb123: 社維法本來就很搞笑 07/0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