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4451 (全职米虫)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闲聊] 社维法 - 性交易区
时间Wed Jun 30 16:55:02 2021
[闲聊] 纾发读书压力或与板友互动,勿滥用此选项挑衅、引战,或漫无
边际用此选项发文。
今天做题目遇到社维法才翻法条出来读一下
发现原来性交易区是在社维法内的91-1规定
看到第三款笑了一下
第八款提到的刑法285已经被删除了, 不知道为何这边还提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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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沿着查发现刑法231内容为: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社维法说, 犯了上面这条刑法的话, 就不担任性交易场所的负责人
可是这样看来, 目前台面下的业者全部都是犯了刑法231阿, 只是有没有被抓到过而已
如果台北市长真的在万华设区, 这些业者一跳出来登记, 是要先查有没有犯过231吗?
而91-1第三项又有说:
"依前两项规定经营性交易场所者, 不适用刑法第231之规定"
这样推论, 某甲原先是开店的可是被抓到犯了231後就不能营运性服务的公司,
可是某乙原本不是从事性交易行业,原先也没有犯231,
而去转行开店跟地方政府登记了之後,
犯了231也没关系-用诈术骗人作妓也没关系。
那231对於91-1到底是有什麽存在的意义
社维法91-1是在搞笑吗?读个法条可以让我这麽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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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0438606: 哈哈 06/30 19:22
2F:推 guanquan: 我想诈术的部分可能是立法疏漏。 06/30 19:36
3F:→ guanquan: 不然就是自治条例明文禁止诈术使人性交易,违反自治条 06/30 19:39
4F:→ guanquan: 例规定者就回归适用刑231。 06/30 19:39
※ 编辑: RaY4451 (1.169.199.90 台湾), 06/30/2021 19:57:22
5F:推 mcb123: 社维法本来就很搞笑 07/0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