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
時間Fri Jun 25 10:51:10 2021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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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unsKing: 我覺得你要先處理對甲來說誰才是債權人欸,先去看乙丙 06/25 15:15
2F:→ HunsKing: 間的讓與有沒有通知甲。之後再來看後續問題。 06/25 15:15
3F:→ wowisgood: 我想說債權讓與通知不影響讓與效力就沒特別寫 06/25 16:04
4F:→ wowisgood: 而且債權人不當然等於契約當事人QQ 06/25 16:05
5F:推 dreamsletter: 把他想成解約的事由可以作為抗辯的一種不就可以用29 06/27 23:22
6F:→ dreamsletter: 9處理了嗎….. 06/2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