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isgood (寻)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问题一则
时间Fri Jun 25 10:51:10 2021
甲与乙成立买卖契约,价金500万
出卖人乙将价金债权200万部分让与给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约,请求出卖人乙依民法第259条返还价金
小的想请教的问题就是,此时出卖人回复原状的义务,是要返还500万还是300万?
似乎是300万,然後另向丙依179(给付型)要200万...
但小的会有如此疑问是因为,感觉买受人要去承担第三人无资力的风险好像有点怪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5.209.8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24589472.A.E4C.html
1F:推 HunsKing: 我觉得你要先处理对甲来说谁才是债权人欸,先去看乙丙 06/25 15:15
2F:→ HunsKing: 间的让与有没有通知甲。之後再来看後续问题。 06/25 15:15
3F:→ wowisgood: 我想说债权让与通知不影响让与效力就没特别写 06/25 16:04
4F:→ wowisgood: 而且债权人不当然等於契约当事人QQ 06/25 16:05
5F:推 dreamsletter: 把他想成解约的事由可以作为抗辩的一种不就可以用29 06/27 23:22
6F:→ dreamsletter: 9处理了吗….. 06/2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