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effrey1015 (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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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刑訴-自白能否與告訴人指訴相互補強
時間Wed Feb 19 19:01:36 2020
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基於被告、共犯供述證據,具有
高度虛偽危險性,
刑訴156條第2項文義規範需要補強證據的
被告自白(a)、共犯自白(b)
以及實務基於同一法理另外創設的超法規補強法則超法規補強法則下需補強的對象(c):
對立性之證人(如
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
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
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等。
假設上述都已經滿足積極要件、消極要件
問題一:
複數c可不可以互相補強?
也就是說被害人指訴、證言可不可以和告訴人證言互相補強?
可以,理由在於,實務創設的超法規補強法則,
將補強法則的適用擴張到到其他證言,是法無明文對於法官自由心證的限制,
因此判斷是否可以互相補強,補強之後是否有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
應該回歸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
同理,
c可以跟a相互補強,c也可以跟b相互補強。
問題二:
已經有a,可否用b補強?
被告已經自白,可不可以用共犯自白補強?
否定說(多數說):
二名以上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共同被告),縱彼此所述內容一致,仍屬
自白,並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固尚不足以謂共犯之自白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自
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106台上1320
問題三:
複數b可不可以互相補強?
也就是說可不可以用複數以上共犯自白互相補強後,來認定被告有罪?
折衷說: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
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
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
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
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
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
證據。
問題四:
對向犯自白有無補強法則適用?
否定說:
「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
、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
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156條第2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106台上1079
肯定說:
供述證據具有游移性,不若非供述證據在客觀上具備一定程度之不可替代性,故單憑一個弱
勢之供述證據,殊難形成正確之心證,尤其是具對向共犯(正犯)關係之單一供述證據,其
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縱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詰問與對質,究仍屬陳述本
身,而非別一證據,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應認併有適用補強法則之必要性;亦即藉由
補強證據之質量,與其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必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對其陳述之犯罪事實
獲得確信之心證者,始足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
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陳述者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
之真實性,即已充分。
107台上字824
不知是否有誤,還請其他板大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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