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35791hdhc (愛柴柴)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客觀歸責
時間Wed Jan 22 17:55:14 2020
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並無客觀歸責
所以成立傷害罪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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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er3541: 應該視爭點而定吧,有考到客觀歸責的考點在用記得要再加 01/22 19:16
2F:→ beer3541: 條件理論 01/22 19:16
3F:→ beer3541: 不是因果關係的考點的話就用76.192就好 01/22 19:17
4F:推 xgMd1trtw: 應該是很單純的條+客 進到R 依法令阻卻不是嗎..還是我 01/22 19:19
5F:→ xgMd1trtw: 也漏掉什麼@@ 01/22 19:19
6F:推 mrbat: 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 01/22 21:35
7F:→ mrbat: ,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 01/22 21:35
8F:→ mrbat: 好像不太對,開刀未違反規定,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傷害結果吧 01/22 21:36
9F:→ mrbat: ,如果有傷害結果,也不會是開刀造成 01/22 21:36
10F:推 castalchen: 開刀對故意傷害而言 是構成要件既遂 但阻卻違法(職 01/22 23:06
11F:→ castalchen: 務、得承諾),如果以客觀歸責而言 就是沒有「創造法 01/22 23:06
12F:→ castalchen: 所不容的風險」 01/22 23:06
13F:推 castalchen: 如果開刀方式逸脫常規,就喪失阻卻違法事由(逸脫常規 01/22 23:09
14F:→ castalchen: 的開刀方式非職務所許、也非得患者承諾),同時也在 01/22 23:09
15F:→ castalchen: 客觀歸責的觀點創造法所不容的風險。 01/22 23:09
16F:推 castalchen: 如果這樣逸脫常規的開刀製造了傷害 就是「風險在構成 01/22 23:11
17F:→ castalchen: 要件範圍內實現」如果患者平安下刀,但嗣後傷亡於其他 01/22 23:11
18F:→ castalchen: 的意外就是「風險未在構成要件範圍內實現」... 01/22 23:11
19F:→ castalchen: 也就是通說的「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01/22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