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lin5545 (告屁告)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詢問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擴張之問題
時間Thu Jan 16 21:33:14 2020
大家好
本萬年魯在讀民事訴訟法文章時,發現沈師有一個地方怪怪的
就是民法821條前段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這條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一同起訴被訴之要求
而其既判力擴張到其他共有人通常也都是用民訴401二項擴張
但在沈的文章卻打破這個概念
他認為既判力並非使用401二項及於其他人因為他認為,這條不是為他人而訴訟而是為自己
所以既判力是勝及敗不及
若想勝敗皆及就必須類推適用民訴56-1使其陳述意見作為擴張既判力基礎
阿怎麼覺得怪怪的
又說不上來
請各位民訴神人解惑
拜託了
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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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meslin5545 (223.137.126.210 臺灣), 01/16/2020 21:34:29
1F:推 wt7410: 821條有認為法定訴訟擔當、有認為反射效 01/16 23:10
2F:推 decartes: 傳統實務對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是看法律 01/17 09:14
3F:→ decartes: 有沒有規定 01/17 09:15
4F:→ decartes: 學說認為既判力擴張的正當性基礎在於有無程序保障的賦予 01/17 09:15
5F:→ decartes: 建議在遇到依實務的標準有擴張的情形,盡可能在事前都以 01/17 09:17
6F:→ decartes: 訴訟告知的方式賦予程序保障 01/17 09:17
7F:推 decartes: 並以是否有給予事前程序保障作為得否提起507-1的判斷標 01/17 09:24
8F:→ decartes: 準之一 01/17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