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03242003 (norah)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92條
時間Wed Jan 8 21:09:57 2020
各位版友好~
想請教民法相關問題,希望知道的人能幫忙解答,謝謝。
題目: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贈與其汽車給乙,乙又將該車出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
甲之輔助人丁不知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並嗣後得知甲受乙脅迫而贈與該車,丙明知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不知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試問:甲得否向丙請請求返還該車?
課本答案:
1.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及汽車移轉行為,
因未得甲之輔助人丁事先同意,於丁承認前應均屬效力未定。
2.甲乙間贈與契約和汽車移轉行為之意思表示係遭乙脅迫所爲,縱然如第一項因輔助人丁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為避免丙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仍應認為甲有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實益。
在第二項擬答內容:認為丙可能主張善意取得 (民801、948)汽車所有權,故甲於得丁之同意後再行撤銷甲乙間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並拒絕乙丙間無權處分行為。丙則成為惡意無權佔有汽車,甲得依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179不當得利請求丙返還汽車。
不懂的點:
民法92條第二項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脅迫沒提到,
課本有兩學說:通說為善意取得制度優先
另為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
擬答是寫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 使丙成為惡意
是依照 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去對抗第三人丙嗎?
還是說 撤銷後 就沒脅迫這件事存在,所以丙自然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 直接就因為輔助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
題目寫丙明知甲受乙脅迫,會不會丙根本就不是以善意第三人去保護?
寫的有點長,希望知道的人抽空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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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cartes: 使丙為惡意的主要原因為民法948但書 01/08 21:52
2F:→ decartes: 丙知道甲和乙之間的法律行為有得撤銷原因,可預見將來會 01/08 21:55
3F:→ decartes: 撤銷 01/08 21:55
4F:→ decartes: 爭點在於甲的行為其實本來就無效了,沒有撤不撤銷的問題 01/08 21:55
5F:→ decartes: 例外承認甲可以主張民法92的撤銷,對甲保護較為足夠 01/08 21:56
6F:→ decartes: 對丙而言,他也並非全然善意。 01/08 21:57
7F:→ decartes: 德國民法有規定,第三人知有得撤銷原因視為惡意 01/08 21:58
8F:→ himan0218: 有學說認為:對於92條的善意是知悉有沒有被脅迫一事, 01/08 21:58
9F:→ himan0218: 撤銷就得對抗。 但是善意取得優先適用說是認為:善意 01/08 21:58
10F:→ himan0218: 取得的善意是指有沒有處分權。 本案第三人不知表意人沒 01/08 21:58
11F:→ himan0218: 有處分權,所以得主張善意取得,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 01/08 21:58
12F:→ himan0218: 先適用。 01/08 21:58
13F:→ decartes: 但是我國沒有,在動產上可以用948但書去救 01/08 21:58
14F:推 d86506: 甲贈與乙之意思表示有兩個瑕疵,1.未經輔助人同意=>得撤、 01/08 21:58
15F:→ d86506: 2.受脅迫=>得撤。 01/08 21:59
16F:→ d86506: 所以好像是甲之輔助人撤銷之後,丙主張善意取得(801+948 01/08 21:59
17F:→ d86506: )就沒事了。但,92條2項但書反面推知,「表意人受脅迫時 01/08 21:59
18F:→ d86506: 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認為善意取得優先認定,則92條2 01/08 21:59
19F:→ d86506: 項但書就永遠沒有辦法貫徹立法意旨,因此有力見解認為甲之 01/08 21:59
20F:→ d86506: 輔助人得主張92條2項的反面,優先於丙所主張的善意取得。 01/08 21:59
21F:→ himan0218: 另一個爭點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能不能撤銷 01/08 22:00
22F:推 littlecoke08: 丙因為ꜹ48I但書的規定不受保護 01/09 00:43
23F:→ l03242003: 謝謝大家幫忙! 01/09 08:22
24F:推 allen211330: 通說是92條第2項,有力說是949條 01/10 22:36
25F:→ allen211330: 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 01/10 22:39
26F:→ allen211330: 失占有之時起2年內,得要求返回其物。 01/10 22:39
27F:→ allen211330: 看個人要挑哪一說 01/1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