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yayato (yato)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1163限定繼承利益的喪失
時間Wed Jan 1 13:57:17 2020
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我在唸到民法1163條時
其實有點疑惑
似乎沒有相關法條規定民法1163條的
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
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16年後”才
發現繼承人隱匿財產,那是否因為沒有相
關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的規定,則不管債
權人何時發現繼承人有隱匿財產的證據,
皆可主張1163條,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
承之利益?
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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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87.2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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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reamsletter: 這不是債權人的權利啊 怎麼會有實效的問題01/01 14:03
2F:→ dreamsletter: *時效01/01 14:03
3F:推 dreamsletter: 限定繼承是一種抗辯01/01 14:06
所以你的意思是債權人若在繼承人限定繼承發生”16年後“,才發現繼承人隱匿財產,就
算繼承人提出限定繼承抗辯,債權人也可以主張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是這樣
嗎?
4F:推 dd525252tw: 我覺得你這樣想法沒錯 因為這就是一種失權效果 只要繼01/01 14:24
5F:→ dd525252tw: 承人一有隱匿就會喪失限定繼承抗辯事由 從而債權人可01/01 14:24
6F:→ dd525252tw: 以主張繼承人不能主張限定繼承抗辯01/01 14:24
7F:推 a5401920: 但是這個時候債權人也沒有請求權了XD01/01 14:49
不懂你的意思,既然上面幾位先進說1163是抗辯事由,表示債權人隨時都可以主張繼承人
不得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那這樣不論債權人是在1年內就發現繼承人隱匿財產,或在16
年後才發現繼承人隱匿財產的證據,債權人皆可主張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也
無所謂請求權的問題,不是嗎?
※ 編輯: hoyayato (223.137.87.22 臺灣), 01/01/2020 15:58:47
8F:推 a5401920: 債權人的確可以依照1163條,但是因為因債權而生的請求權 01/01 16:56
9F:→ a5401920: 有15年時效的限制則當過了16年(假設剛借被繼承人就死亡 01/01 16:56
10F:→ a5401920: )此時債權所生的請求權早已因為125條使得債務人取得時 01/01 16:56
11F:→ a5401920: 效抗辯,因此不論有無1163的抗辯事由,債務人均得依125 01/01 16:56
12F:→ a5401920: 條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01/01 16:56
13F:→ kaky: 不一定啦,也可能一直有請求,但是第16年才發現隱匿財產... 01/02 09:41
14F:→ ilanese: 一看到「限定繼承」這四個字,老師大概就直接打分數了。 01/02 14:57
15F:→ ilanese: 現在繼承人只能選「概括繼承」跟「拋棄繼承」兩種而已。 01/02 14:57
16F:→ ilanese: 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是一種繼承人得主張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 01/02 14:58
17F:→ ilanese: 被繼承人所遺留債務的抗辯權。 01/02 14:59
18F:→ ilanese: 依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權,是另一種 01/02 15:01
19F:→ ilanese: 抗辯權。 01/02 15:01
20F:推 dreamsletter: 我的意思是這樣沒錯 但同時債務人也可以提出時效抗 01/03 00:00
21F:→ dreamsletter: 辯 01/03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