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tre (所羅)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竊盜與侵占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時間Mon Aug 12 02:24:04 2019
今天看了易台大的函授
看老師拆解法條 有提到竊盜和侵占
老師認為竊盜是行為犯 侵占是結果犯
理由是刑法320條提到"竊取" 依通說見解
意思是"未經同意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已經包含在竊取的行為 再論結果會重覆評價
但提到侵占罪時 卻說侵占罪的結果是財產損害 所以是結果犯
那為什麼不能說竊盜罪的結果也是財產損害呢?
另外翻了李允呈的解題書 (2016年版 p.321)
竊盜罪也是解為行為犯
但在侵占罪的部分 李師認為:普通侵占罪性質上是屬於行為犯之犯罪類型,
......蓋因侵占罪的客體原本就在行為人的持有之下,此與竊盜罪的保護法益
是所有權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於被害人整體財產是否減少並非重點,
即使整體財產沒有損害,行為人依然會成立犯罪。
稍微爬了文 看到之前有人詢問 但還是不懂
想請問各位大大 應該如何解讀?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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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atman5566: 侵占罪就採的見解不同 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把他解釋為 08/12 07:55
2F:→ fatman5566: 行為犯;許恒達老師則認為是結果犯。差別就在有沒有 08/12 07:56
3F:→ fatman5566: 需要造成終局財產上的損害。(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 08/12 07:56
4F:→ fatman5566: 的既未遂問題) 08/12 07:56
5F:→ fatman5566: 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2013年7月 08/12 07:57
6F:→ fatman5566: 竊盜罪則是因為易採的是蔡聖偉老師的見解,認為竊盜是 08/12 08:00
7F:→ fatman5566: 把原先直指財產損害的客觀法益侵害結果改為主觀意圖, 08/12 08:00
8F:→ fatman5566: 所以客觀行為只需要建立持有,而不用造成財產損害的 08/12 08:00
9F:→ fatman5566: 結果。所有解釋為行為犯 08/12 08:00
10F:→ fatman5566: 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三講: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上), 08/12 08:03
11F:→ fatman5566: 月旦法學教室78期,2009年4月 08/12 08:03
12F:推 dreamsletter: 我們老師是說竊盜國考你寫行為犯大概就掰了 08/13 19:42
恩...那這樣要以哪一說為主呢? 我原本以為兩罪都是結果犯
※ 編輯: soltre (101.13.116.86 臺灣), 08/13/2019 20:39:59
13F:→ dreamsletter: 以結果為主吧 至少我自己學校的三個老師一致認為是 08/15 15:18
14F:→ dreamsletter: 結果 08/15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