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noseshit (大鼻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上誤食死亡的因果歸責
時間Tue Mar 26 23:04:42 2019
甲被乙戴綠帽,所以贈足量致死劇毒巧克力給乙,但是被乙的同事誤食死亡
(題目簡化很多)
在解題書看到的解答是
甲的殺人故意並不存在致同事死亡的要件
所以成立過失致死
但我一直想到等價客體錯誤這點
帶入變成行為是故意只是客體錯誤
所以認為要成立故意殺人
請問兩者的差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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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43.24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53612685.A.296.html
1F:推 HtcNewOne: 等價客體錯誤 你認知道你所殺的對象是人 且欲殺之03/26 23:17
2F:→ HtcNewOne: 即具備殺人故意03/26 23:18
3F:→ HtcNewOne: 甲贈足致死毒巧克力予乙(知+欲) 但沒殺到乙→殺人未遂03/26 23:19
4F:→ HtcNewOne: 乙的同事誤食巧克力而死-甲(知X) 欠缺故意03/26 23:21
5F:→ HtcNewOne: 過失致人於死03/26 23:21
6F:→ HtcNewOne: 本魯的看法是這樣啦 不過很久沒看書了 有搞錯的話還請03/26 23:21
7F:→ HtcNewOne: 大大指正賜教<(_ _)>03/26 23:22
8F:推 moumoumou: 這哪本解題書?03/26 23:24
周昉的架構式刑法申論題庫
※ 編輯: bignoseshit (223.137.143.241), 03/26/2019 23:33:20
9F:推 dreamsletter: 這是打擊錯誤吧...03/26 23:46
10F:→ dreamsletter: 不去care那些錯誤理論 就甲行為時乙同事誤食的這段03/26 23:48
11F:→ dreamsletter: 因果歷程欠缺認識即不具有故意 另外審查是否有過失03/26 23:48
12F:推 CCWck: 問題不是只在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還有這兩種錯誤分別採用03/26 23:55
13F:→ CCWck: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因此有了不同的法律效果03/26 23:55
14F:推 final9711: 客體錯誤是認錯人欸 要也是打擊錯誤03/27 00:01
啊 謝謝以上回答
我一直覺得是巧克力認錯人....
能夠理解打擊錯誤了
※ 編輯: bignoseshit (223.137.143.241), 03/27/2019 00:10:26
15F:推 a9301040: 巧克力是子彈跑歪了 03/27 00:53
16F:推 p2117649: 個人認為是客體錯誤,應該以「一般理性第三人」之觀點 03/27 00:53
17F:→ p2117649: 判斷,而非行為人之角度。參考:撲馬的書 03/27 00:53
19F:→ dreamsletter: 去被那些錯誤學說的意義是什麼 把故意的定義搞清楚 03/27 11:08
20F:→ dreamsletter: 比較重要吧 03/27 11:08
21F:→ Help: 背少數說的功能是擴充篇幅, 只記通說考試時會沒什麼好寫~~XD 03/27 12:07
22F:推 angel801109: 老師上課是說客錯欸(課本也是),我直覺是打擊錯誤 03/27 12:33
23F:→ angel801109: ,但應該理解為甲誤喝酒的乙朋友為乙而殺之,不是打 03/27 12:33
24F:→ angel801109: 歪了 03/27 12:33
25F:推 angel801109: 啊我回錯了 因為看過的題目裡有下毒在酒的,而且是朋 03/27 12:40
26F:→ angel801109: 友喝到不是同事xP 看了這種相關的題目幾次我都直覺是 03/27 12:40
27F:→ angel801109: 打錯,然後看到解析是客錯,特別印象深刻 03/27 12:40
29F:推 tamama000: 要看有沒有可預見 例如只是把東西放在公司交誼廳桌上 03/27 15:09
30F:→ tamama000: 跟放在目標的辦公桌上是差很多 03/27 15:10
31F:推 mitransition: 打擊錯誤沒錯,不過這個例子也同時可以說明採具體符 03/27 21:24
32F:→ mitransition: 合說的問題。 03/27 21:24
34F:→ jyokairin: 沒上過刑法,看到標題突然想到以前的某個新聞,想問一 03/27 22:10
35F:→ jyokairin: 下,像上方那個新聞,那個用飲料罐裝除鏽劑的清潔人員 03/27 22:11
36F:→ jyokairin: 並沒有殺人意圖,但卻被街友自行拿走喝掉且死亡,那個 03/27 22:12
37F:→ jyokairin: 清潔人員有罪嗎?有罪的話是會被判什麼罪呢?這樣被判 03/27 22:13
38F:→ jyokairin: 罪應該很無辜吧?希望有前輩能解釋一下,謝謝@@a 03/27 22:14
39F:推 ntc039400: 樓上那個例子,把飲料罐放在自己的機車上,沒有製造法 03/27 22:37
40F:→ ntc039400: 所不容許的風險吧,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就應該能擋下來了 03/27 22:38
41F:→ ntc039400: ,就不用討論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了。 03/27 22:38
42F:→ a135791hdhc: 主觀上甲不知道乙會給同事 也沒殺同事的慾望 過失致 03/28 07:39
43F:→ a135791hdhc: 死 03/28 07:39
45F:→ a135791hdhc: 楊律師直接點出大部分人的錯誤 03/28 07:40
46F:推 akarin95423: 本案的癥結點似乎如樓上c大所說,因客體錯誤與打擊 03/28 12:30
47F:→ akarin95423: 錯誤分別適用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而有法律效果上 03/28 12:30
48F:→ akarin95423: 的差異。但今天看了易台大老師書上類似的案例,這類 03/28 12:30
49F:→ akarin95423: 案例有人認為具體人別至關重要而認為是打擊錯誤,也 03/28 12:30
50F:→ akarin95423: 有人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就是要殺死吃了巧克力的人而屬 03/28 12:30
51F:→ akarin95423: 於客體錯誤,似乎還有爭議? 03/28 12:30
52F:推 HSUS: 這種例子在學理上,的確還有爭議 03/28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