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baba (西貝貝)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時間Wed Mar 27 22:46:22 2013
※ 引述《minile (小星)》之銘言:
: 在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中有款
: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復查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中的相當訴願先行程序,
: 可以問問,重審是什麼相當訴願先行程序嗎?
: 各位還知道哪些相當訴願先行程序是該了解的(公務員復審這個我知道了^^")
: 謝謝!
訴願先行程序
1.稅捐法-複查
2.關稅法 海關緝私 貿易法-聲明異議
3.專利法-再審查
4.藥事法-複核
5.教師法-申訴
6.國民年金保險爭議-審議
相當訴願程序
1.公保法-「複」審
2.會計師懲戒-「覆」審 (j295)
3.政府採購-審議 (政府採購法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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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選擇題超愛考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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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3.101.229
1F:推 pili012140:教師法-申訴 應該不算訴願先行 申+再申+行政訴訟 03/27 23:48
2F:→ sofina426:申訴+再申訴相當於訴願程序 03/28 09:10
3F:推 minile:謝謝!行政法真超愛考這個! 03/28 18:21
4F:推 hsuxing:這真的愛考又不好分別 03/28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