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baba (西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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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行政程序法第103条
时间Wed Mar 27 22:46:22 2013
※ 引述《minile (小星)》之铭言:
: 在行政程序法第103条无须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情形中有款
: 七、相对人於提起诉愿前依法律应向行政机关声请再审查、异议、复查、重审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复查是税捐稽徵法第35条中的相当诉愿先行程序,
: 可以问问,重审是什麽相当诉愿先行程序吗?
: 各位还知道哪些相当诉愿先行程序是该了解的(公务员复审这个我知道了^^")
: 谢谢!
诉愿先行程序
1.税捐法-复查
2.关税法 海关缉私 贸易法-声明异议
3.专利法-再审查
4.药事法-复核
5.教师法-申诉
6.国民年金保险争议-审议
相当诉愿程序
1.公保法-「复」审
2.会计师惩戒-「覆」审 (j295)
3.政府采购-审议 (政府采购法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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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选择题超爱考这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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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3.101.229
1F:推 pili012140:教师法-申诉 应该不算诉愿先行 申+再申+行政诉讼 03/27 23:48
2F:→ sofina426:申诉+再申诉相当於诉愿程序 03/28 09:10
3F:推 minile:谢谢!行政法真超爱考这个! 03/28 18:21
4F:推 hsuxing:这真的爱考又不好分别 03/28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