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101 (who a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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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民法第1146條的相關問題
時間Sun Mar 17 17:46:20 2013
請教各位大大
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當我知道我的爸爸遺產被叔叔拿走時已經是15年後了
我還可以使用此條嗎?
還是無論如何過十年都不能再行使了呢?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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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9.83.41
1F:→ CNY426W:不行。你可以改不當得利請求 03/17 17:52
2F:→ CNY426W:但是不當得利也是要15年內才可以 03/17 17:53
3F:推 vul3u049:依學說見解可試試看民法第767條、但是如果遺產非已登記 03/17 18:49
4F:→ vul3u049:的不動產的話、仍然有十五年消滅時效的限制。 03/17 18:49
5F:→ smart101:了解,謝謝大大們 03/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