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殘酒)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票據法物的抗辯與善意取得
時間Sat Mar 16 21:57:03 2013
例題
某甲的一張未記載應記載事項票據遺失,經乙撿到並補充完整內容背書給丙(善意)
請問1.甲可否主張物的抗辯對抗丙
2.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
目前問到的答案(都有考上律師)
都跟我說"依實務見解丙可主張善意取得,且甲不可主張物的抗辯對抗丙"
"依學說見解,丙最多只可依權利外觀理論主張權利
我知道他們在說什麼,但參考書上舉例都是欠缺交付要件
而這個題目的票據好像還欠缺形式要件
我自己看參考書是說,假如是物的抗辯可以對抗所有執票人,無從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本題應該是:因甲的票據未記載應記載事項,屬於物的抗辯中應記載事項之欠缺
可以對抗所有執票人,故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該票據之權利
附上我所看的資料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tcv031.pdf
想請問究竟是我同學誤會我的意思或是參考書的資料有誤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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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58.192
1F:推 amsmes6526:物的抗辯通常用在票據偽造情形 03/16 22:54
2F:→ amsmes6526:因為甲對票據遺失有可歸責加上丙善意 03/16 22:55
3F:推 amsmes6526:而且其實丙拿到的票據已經記載完成,沒有欠缺形式要件 03/16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