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aciereyes (落花残酒)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票据法物的抗辩与善意取得
时间Sat Mar 16 21:57:03 2013
例题
某甲的一张未记载应记载事项票据遗失,经乙捡到并补充完整内容背书给丙(善意)
请问1.甲可否主张物的抗辩对抗丙
2.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目前问到的答案(都有考上律师)
都跟我说"依实务见解丙可主张善意取得,且甲不可主张物的抗辩对抗丙"
"依学说见解,丙最多只可依权利外观理论主张权利
我知道他们在说什麽,但参考书上举例都是欠缺交付要件
而这个题目的票据好像还欠缺形式要件
我自己看参考书是说,假如是物的抗辩可以对抗所有执票人,无从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本题应该是:因甲的票据未记载应记载事项,属於物的抗辩中应记载事项之欠缺
可以对抗所有执票人,故丙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该票据之权利
附上我所看的资料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tcv031.pdf
想请问究竟是我同学误会我的意思或是参考书的资料有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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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58.192
1F:推 amsmes6526:物的抗辩通常用在票据伪造情形 03/16 22:54
2F:→ amsmes6526:因为甲对票据遗失有可归责加上丙善意 03/16 22:55
3F:推 amsmes6526:而且其实丙拿到的票据已经记载完成,没有欠缺形式要件 03/16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