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key0430 (SherryEg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事訴訟法幾點問題
時間Tue Mar 12 23:22:52 2013
1.請問主參加訴訟: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關於這個條文是指如果第一審判決完還沒有上訴時,不能提起主參加訴訟嗎
那麼要第三人要如何主張自己權利呢?是否直接另外起訴?
2.訴訟參加是否可以在一審判決完畢時未上訴前參加,然後再提起上訴?
還是一審沒有參加就不能替當事人提上訴了呢?
3.請問何謂"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ex訴訟參加人不得為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行為)
感謝各位!敬祝大家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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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65.43
※ 編輯: monkey0430 來自: 114.36.65.43 (03/12 23:23)
※ 編輯: monkey0430 來自: 114.36.65.43 (03/12 23:23)
1F:推 kei29:先從簡單的開始。第二個問題是只要可以訴訟參加就可以在提出 03/12 23:51
2F:→ kei29:參加書狀的時候一併上訴 03/12 23:51
3F:→ kei29:只有再審提出時要之前就有參加 03/12 23:52
4F:→ kei29:第三個問題是只要關係到處分權主義的事項參加人非當事人自然 03/12 23:53
5F:→ kei29:不能替當事人決定 03/12 23:53
6F:推 kei29:第一個問題的話當事人其實要另行起訴甚至提很少人用的第三人 03/12 23:56
7F:→ kei29:撤銷都可以保護 03/12 23:56
8F:推 kei29:至於主參加訴訟和原訴訟有一併審理的牽連關係,所以一旦出現 03/12 23:59
9F:→ kei29:判決且不確定要不要二審程序的話的話再出現主參加訴訟並不適 03/12 23:59
10F:→ kei29:合因為可能有矛盾 03/12 23:59
11F:→ kei29:所以要就在訴訟繫屬中 反正過了timing還有其他方式 03/13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