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刑法問題
時間Mon Mar 11 11:46:55 2013
※ 引述《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之銘言:
: 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參考了幾位版友的意見之後 我整理一下寫出來後像這樣
(一) 甲順手將A皮包拿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5條搶奪罪
1.竊盜與搶奪之分別在於有無當場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依本提示,甲將A皮包拿走
之行為,其不法腕力並無抑制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但參照實務見解,甲的行為確實當場
直接侵害持有人自由意思,故以搶奪罪論處。
2.按學說見解,搶奪之成立須以「趁人不備」「以不法腕力並攻擊他人身體」為要,依本
提示並無此情形,故不成立本罪。
竊盜之成立則以「和平方式,並破壞他人持有自由之意思」為要,並不以「趁人不備」
為準,故成立竊盜罪。
3.學說見解認為竊盜須以和平手段進行,搶奪則以不法腕力及攻擊他人身體為要,實務則
以有無當場侵害持有人自由之意思為區別,管見以為以身體上之攻擊做區別易造成混淆
須有實體上之攻擊,宜以實務見解為當,故甲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剩下部分包括重傷罪 準強盜之結合犯部分就不再多述
(是說 結合犯的部分要另外拉出來寫嗎? 還是直接寫在結論裡就可以?)
請問這樣的寫法恰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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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01/04 00:37
2F:推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01/04 00:54
3F:推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4F:推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5F:推 iloveben75:樓上好可憐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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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187.216
6F:推 jespershine:寫的太繁雜了~考試時間應該不會讓你可以寫這麼多~ 03/11 11:53
7F:→ jespershine:而且你話一直重複~應該簡略一點,先把320實務和學說 03/11 11:55
8F:→ jespershine:的爭點寫出來後,『若依照現行實務(通說)見解,甲成立 03/11 11:58
9F:→ jespershine:XXX罪。』 03/11 11:59
嗯嗯 了解
所以順序是像這樣嗎?
提出320的爭點>寫出實務見解(依照實務見解.....)>故成立325搶奪罪
10F:→ jespershine:且感覺你通說和實務的見解好像有點鬼打牆 03/11 12:09
11F:推 dswen:最好寫一下"黑吃黑"的點,就算是一兩句話也好 03/11 12:12
黑吃黑? 不懂
12F:→ jespershine:實務:325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320 無公然,乘人不知 03/11 12:13
※ 編輯: pket67 來自: 36.236.187.216 (03/11 12:14)
13F:→ jespershine:通說:320 破壞鬆懈的持有 325 破壞緊密的持有 03/11 12:14
14F:推 dswen:就是小偷B的"持有"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通說採純粹經濟利益 03/11 12:37
15F:推 pili012140:這題沒黑吃黑 03/11 13:23
16F:推 dswen:我眼殘看錯了.....不好意思... 03/11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