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别当混蛋!)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刑法问题
时间Mon Mar 11 11:46:55 2013
※ 引述《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别当混蛋!)》之铭言:
: 以下为101年度刑法考古题
: 甲行经某公寓时,见三楼的 A 将皮包丢给一楼路边等候的 B,由於 B 没有接到,而
: 掉在甲的身边,於是甲立即顺手取走逃逸。B 赶紧追赶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见义勇
: 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时,甲拿起身上带着的水果刀而以重伤的
: 意思将C戳成重伤後逃逸。试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参考了几位版友的意见之後 我整理一下写出来後像这样
(一) 甲顺手将A皮包拿走之行为成立刑法第320条窃盗罪或第325条抢夺罪
1.窃盗与抢夺之分别在於有无当场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依本提示,甲将A皮包拿走
之行为,其不法腕力并无抑制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但参照实务见解,甲的行为确实当场
直接侵害持有人自由意思,故以抢夺罪论处。
2.按学说见解,抢夺之成立须以「趁人不备」「以不法腕力并攻击他人身体」为要,依本
提示并无此情形,故不成立本罪。
窃盗之成立则以「和平方式,并破坏他人持有自由之意思」为要,并不以「趁人不备」
为准,故成立窃盗罪。
3.学说见解认为窃盗须以和平手段进行,抢夺则以不法腕力及攻击他人身体为要,实务则
以有无当场侵害持有人自由之意思为区别,管见以为以身体上之攻击做区别易造成混淆
须有实体上之攻击,宜以实务见解为当,故甲成立刑法第325条抢夺罪。
剩下部分包括重伤罪 准强盗之结合犯部分就不再多述
(是说 结合犯的部分要另外拉出来写吗? 还是直接写在结论里就可以?)
请问这样的写法恰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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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从小教起!(难怪是A片产地国...= =a)01/04 00:37
2F:推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从小教起!01/04 00:54
3F:推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4F:推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5F:推 iloveben75:楼上好可怜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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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36.187.216
6F:推 jespershine:写的太繁杂了~考试时间应该不会让你可以写这麽多~ 03/11 11:53
7F:→ jespershine:而且你话一直重复~应该简略一点,先把320实务和学说 03/11 11:55
8F:→ jespershine:的争点写出来後,『若依照现行实务(通说)见解,甲成立 03/11 11:58
9F:→ jespershine:XXX罪。』 03/11 11:59
嗯嗯 了解
所以顺序是像这样吗?
提出320的争点>写出实务见解(依照实务见解.....)>故成立325抢夺罪
10F:→ jespershine:且感觉你通说和实务的见解好像有点鬼打墙 03/11 12:09
11F:推 dswen:最好写一下"黑吃黑"的点,就算是一两句话也好 03/11 12:12
黑吃黑? 不懂
12F:→ jespershine:实务:325 乘人不备,公然掠取 320 无公然,乘人不知 03/11 12:13
※ 编辑: pket67 来自: 36.236.187.216 (03/11 12:14)
13F:→ jespershine:通说:320 破坏松懈的持有 325 破坏紧密的持有 03/11 12:14
14F:推 dswen:就是小偷B的"持有"是否值得保护的问题,通说采纯粹经济利益 03/11 12:37
15F:推 pili012140:这题没黑吃黑 03/11 13:23
16F:推 dswen:我眼残看错了.....不好意思... 03/11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