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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關務三等 40 題目1: 甲教唆其八歲稚子乙在商店中行竊物品,乙失風被捕,試問甲乙兩人刑責如何? 答案 選項 (A)甲成立 教唆竊盜罪,乙不成立犯罪 v (D)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個人想法: 甲"教唆""八歲幼子乙", 因為乙未滿14歲不罰規定,乙不成立犯罪 ~~~ok的(應該是不罰吧) 而甲,教唆八歲幼子乙(無責任能力人),行竊, 根據間接正犯實務上承認有三種(陳志宇老師 法學緒論 P.2-373)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2)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 (3)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 故...答案可能是(D) 可是~~~ 根據刑法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再加上 林山田 老師的<刑法通論 下冊> P.442~445的 "限制從屬性原則"之論述 行為人(甲) 教唆或幫助 無責任能力人(乙) 實現不法更成要件者, 仍可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這下...(A)的答案應該可以吧 因為本題有"教唆"兩個字, 可是考選部答案是D.... 請問怎嚜會這樣? -------------------------------------------------------------------- 95 普考 18題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 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 下列關於甲乙兩個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 (D)甲 乙 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答案沒問題,畢竟四個答案這個比較...合適 疑問點在於: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本題甲被乙"慫恿"到底算不算"教唆"? 萬一是,那正確觀念結論是不是 甲:業務侵占正犯 乙:教唆侵占罪(共犯) 萬一不是... 那我上一題有"教唆"兩字為啥不能選? 現在頭腦亂糟糟, 以上懇請刑法高手指點,跪求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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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231.133
1F:推 lifebobi:我不知道對不對,第一題是不是因為正犯---共犯的填補,因 03/10 17:42
2F:→ lifebobi:為偷竊正犯是未滿14歲,所以不成立,因此,正犯的位置就 03/10 17:42
3F:→ lifebobi:由教唆者填補。 03/10 17:43
還是很感謝你的回應^^
4F:→ Searle:填補來填補去 03/10 17:47
嗄?
5F:→ hpshhoward:既然有高度不法的共同正犯可論 03/10 18:00
6F:→ hpshhoward:就不會論教唆了吧 03/10 18:01
7F:→ hpshhoward:筆誤 間接正犯 03/10 18:02
我就是不懂在到底"限制從屬性"這樣的觀點來看題目,是否可以 畢竟95.7.1刑法修正改限制從屬說, 避免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使教唆犯無法可定罪 那現在這題是100年的題目,就很怪, 都符合要件阿,為啥故意用教唆犯陷害我們?
8F:→ hpshhoward:第二題照題目看乙感覺應成立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03/10 18:06
9F:→ hpshhoward:應是因第二小題乙有所得,被評價成有共同實行而論以正 03/10 18:12
這...還好選項沒有教唆犯,不然,我還真的不知道該怎選= =a
10F:推 confident:"教唆犯"和"間接正犯"在犯罪支配理論中支配力的程度不同 03/10 18:19
11F:→ confident:教唆犯對於犯罪支配力沒間接正犯來的高 03/10 18:21
12F:推 poppinpete:小弟淺見 第一題很明顯在背後居於支配的地位 而且共犯 03/10 19:43
13F:→ poppinpete:之存在以正犯為必要!小孩子根本不可能成立犯罪怎麼會有 03/10 19:44
14F:→ poppinpete:共犯! 教唆定義是什麼要考清楚!教唆一定要惹起犯意!小 03/10 19:45
15F:→ poppinpete:子依題目完全看不出來有被惹起犯意!就算有~小孩子犯意 03/10 19:45
16F:→ poppinpete:不算犯意!此題間接犯無誤! 03/10 19:46
to poppinpete :喔...原來是這樣,key word"教唆要惹起犯意"對吧! ※ 編輯: matthewchen 來自: 218.173.208.215 (03/10 19:59)
17F:→ poppinpete:第二題沒什麼好說的!§31I雖非特定關係之人.....自己看 03/10 19:54
如果"慫恿"沒有教唆的意思,這題我就懂了 可是因為就搞不懂到底這樣算不算 乙 說服 甲 使甲產生犯意去行動 因為萬一如此,也算教唆吧! 不好意思,我法學邏輯真的很爛!還是感謝各位的解答 ※ 編輯: matthewchen 來自: 218.173.208.215 (03/10 20:05)
18F:推 hpshhoward:第一題確實沒指出小孩子有無犯意,但樓上所說的小孩子 03/10 20:11
19F:→ hpshhoward:的犯意不算犯意請問是?? 03/10 20:13
20F:→ hpshhoward:如果小孩子確有犯意,也頂多在罪責處理吧! 03/10 20:14
21F:→ hpshhoward:小孩子仍具備完整的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 03/10 20:14
22F:推 candydora:8歲尚無識別能力,等於是甲的犯案工具,所以甲是間接正 03/10 20:18
23F:→ candydora:犯(正犯),而教唆犯是共犯,所以選D 03/10 20:19
24F:推 candydora:第2題,母乙涉入程度深,挪用公款為償母乙之債,母乙雖 03/10 20:23
25F:→ candydora:無正犯身分,仍依正犯之刑論處 03/10 20:24
26F:推 joey78430:可以從兩個觀點下去討論: 03/10 21:16
27F:→ joey78430:1.ROXIN的犯罪支配理論:甲有無居於犯罪支配的核心地位? 03/10 21:18
28F:→ joey78430: Y->正犯;N->共犯。 03/10 21:19
喔喔,你這樣講我就瞭了
29F:→ joey78430:2.限制從屬性理論:共犯只須從屬於正犯之不法(TB+違) 03/10 21:21
30F:→ joey78430: 無關於所從屬之正犯有無罪責。 03/10 21:22
感謝 ※ 編輯: matthewchen 來自: 114.27.226.159 (03/1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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