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SD999 (少女時代)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法之連帶保證與共同保證
時間Wed Feb 27 14:42:26 2013
假設有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 保證人(丙)與(乙)負連帶責任
(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個保證人(丁)過來
此時是不是變成(丙)與(丁)兩個人都有先訴抗辯權
狀況成了共同保證? 我覺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為了要有先訴抗辯權
我一定會去說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個人(丁)來當保證人啊
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兩個人保證時可以有先訴抗辯權
一個人保證時卻反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請問我的觀念這樣是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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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25.148
1F:→ flyin314: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債保證人才沒有先訴抗辯權吧 02/27 15:13
2F:推 lpgaga5566:我認為這是兩層次的問題 02/27 16:51
3F:→ lpgaga5566:共同保證是責任型態,抗辯權之有無 02/27 16:53
4F:→ lpgaga5566:須視746而定 02/27 16:53
5F:推 lpgaga5566:連帶保證是保證,共同保證是連帶債務 02/27 16:56
6F:→ piliwu:你要先考慮丁是哪種保證人,這樣想就很清楚了 02/28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