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SD999 (少女时代)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民法之连带保证与共同保证
时间Wed Feb 27 14:42:26 2013
假设有一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 保证人(丙)与(乙)负连带责任
(丙)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个保证人(丁)过来
此时是不是变成(丙)与(丁)两个人都有先诉抗辩权
状况成了共同保证? 我觉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为了要有先诉抗辩权
我一定会去说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个人(丁)来当保证人啊
法律为什麽会规定两个人保证时可以有先诉抗辩权
一个人保证时却反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请问我的观念这样是对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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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3.25.148
1F:→ flyin314: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债保证人才没有先诉抗辩权吧 02/27 15:13
2F:推 lpgaga5566:我认为这是两层次的问题 02/27 16:51
3F:→ lpgaga5566:共同保证是责任型态,抗辩权之有无 02/27 16:53
4F:→ lpgaga5566:须视746而定 02/27 16:53
5F:推 lpgaga5566:连带保证是保证,共同保证是连带债务 02/27 16:56
6F:→ piliwu:你要先考虑丁是哪种保证人,这样想就很清楚了 02/28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