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sage (~黃粱一夢~)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法
時間Fri Feb 22 01:13:00 2013
Q:甲、乙約定甲不於時期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予乙
有一選項非正確答案,但我想不出是啥
"約定之違約金推定為因甲履行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我的想法:約定之違約金不可能是損害總額,又不是神。
= =這樣解釋,怎麼感覺好像有點智障
應該要用232條嗎? 可視契約上都註明了會賠錢,怎麼想都覺得很合理阿
補:232-延遲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
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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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218.252
1F:推 shadwell:你需要翻的是250條2項 02/22 01:18
2F:→ shadwell:比較白話的理解方式,就想當事人直接以違約金約定好了 02/22 01:21
3F:→ shadwell:怎麼可能效力只有推定還容許你舉證推翻,那這約定約爽的 02/22 01:22
4F:→ shadwell:所以250條2項用語都是"視為" 02/22 01:23
5F:→ shadwell:另外違約金有兩種性質 不過應該不是你題目想問的 02/22 01:24
6F:→ shadwell:損害賠償原則上應該要看損害多大,來決定賠償數額 02/22 01:25
7F:→ shadwell:當事人以違約金特別約定數額,不同於這原則,所以"視為" 02/22 01:27
8F:→ shadwell:而不是"推定"。 02/22 01:27
了解,神人謝謝啦^^
※ 編輯: losage 來自: 61.70.218.252 (02/22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