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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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刑法結合犯的寫法
時間Thu Feb 21 14:00:20 2013
原PO剛接觸刑法不久 關於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部分並不清楚
今天遇到一題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搶走後因發現是便宜貨,心生不滿
便回頭拿起石頭砸死乙,問甲罪?
關於這個部分,我是先寫第328條的強盜罪,再來是寫第271條的殺人罪。
最後才是將332條第1項的強盜殺人罪寫上。
但在最後一項結合犯的部分寫法我有些疑慮,不知道這麼寫可不可以。
(三)強盜殺人罪
行為人犯強盜罪與殺人罪,本應數罪併罰,但本法第332條1項有強盜殺人罪之
形式結合犯的加重刑罰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為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
故應依此此條判定刑度。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2條1項之強盜殺人罪。
在結合犯的部分這樣寫不知道通不通順,懇請板上的各位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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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01/04 00:37
2F:推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01/04 00:54
3F:推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4F:推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5F:推 iloveben75:樓上好可憐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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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4.253.221
6F:推 evic1224:我很爛別理我 我覺得是二行為耶XD 02/21 14:29
7F:推 dswen:結合犯請套3要件:時空密接/犯意聯絡(包括認釋)/相結合罪既遂 02/21 14:47
8F:→ dswen:你舉的例子一來沒有包括認識(沒有一開始強盜時就想殺人) 02/21 14:48
9F:→ dswen:二來時空有沒有緊臨也有疑問,應該不夠成強盜殺人結合犯 02/21 14:49
10F:→ pket67:d大 請問這樣不是結合犯的話 那還有構成強盜殺人罪沒錯吧? 02/21 15:00
11F:推 evic1224:強盜殺人不就是結合犯? 02/21 15:04
12F:→ walle123:而且強盜還是搶奪,似乎尚有討論空間? 02/21 15:07
13F:推 louis123321:...為什我感覺是要考搶奪罪+準強盜罪不成立XDDD 02/21 15:21
14F:→ louis123321:不過我應該還是會寫搶奪罪+殺人罪兩行為兩條 02/21 15:22
15F:推 ChrisBear:決議關於結合犯的關鍵字沒寫出來 02/21 15:24
16F:推 zero761011:妳的犯意聯絡、時空密接性、犯罪地關連性沒寫出來 02/21 15:29
17F:→ zero761011:案例太敘述簡單,感覺搶奪會更好;後面殺人罪,與搶奪 02/21 15:30
18F:→ pket67:搶奪不是指趁人不備而奪取財物嗎??? 02/21 15:30
19F:→ pket67:雖然我也覺得很像搶奪..... 02/21 15:30
20F:→ zero761011:當下的意思似乎無太大關聯性 02/21 15:30
21F:→ zero761011:搶奪有四個有力說 02/21 15:31
22F:→ zero761011:趁人不備是實務 02/21 15:32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
我想請問,是因為「見機」這件事情,才認定為是搶奪而不是強盜嗎?
23F:→ dswen:應該說是題目沒有出現"不能抗拒"的狀態,所以很難說是強盜 02/21 15:49
24F:→ dswen:如果改成"甲狂揍情敵並搶走手錶"才比較像是強盜 02/21 15:50
25F:→ dswen:其實搶奪與強盜的界分沒什麼爭議;真正爭議在竊盜與強奪的分 02/21 15:54
26F:→ dswen:別。如何構成搶奪有4說,最有力的見解應該是身體侵害可能說 02/21 15:56
了解!謝謝d大!
所以從這題來看,其實搶奪跟強盜罪兩者都可以用?只是看答題者的觀念嗎?
如果今天題目改成狂揍情敵乙致死並搶走手錶,這樣就符合強盜殺人罪的條件了?
※ 編輯: pket67 來自: 1.174.253.221 (02/21 16:23)
27F:推 kkmanct2001:依上課老師教的 重點在"見機" =趁他人不備 搶=腕力 02/21 16:30
28F:推 zero761011:妳改了案例以後, 狂揍情敵致死並搶走手錶,一樣要看有 02/21 16:32
29F:→ zero761011:無犯意聯絡 02/21 16:32
30F:→ zero761011:你必須是以"殺人的手段"為實施強盜的方法才是強盜殺人 02/21 16:34
31F:→ zero761011:反之,如果你是殺完人,才發現她手錶不錯而盜走,不能 02/21 16:34
32F:→ zero761011:認定為強盜殺人 02/21 16:34
33F:→ zero761011:其實觀念很間單,"故意必須存在於行為時" 若妳原始目的 02/21 16:35
34F:→ zero761011:並非強盜,殺人後取物,連強盜罪都無法成立 02/21 16:36
35F:→ kkmanct2001:補充 拿走屍體財物 實務跟學說見解不同 02/21 16:57
36F:→ kkmanct2001:實務 竊盜 學說是侵占遺失物....我沒記錯的話 02/21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