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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刚接触刑法不久 关於结合犯与加重结果犯的部分并不清楚 今天遇到一题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敌乙,见机将乙的手表抢走,抢走後因发现是便宜货,心生不满 便回头拿起石头砸死乙,问甲罪? 关於这个部分,我是先写第328条的强盗罪,再来是写第271条的杀人罪。 最後才是将332条第1项的强盗杀人罪写上。 但在最後一项结合犯的部分写法我有些疑虑,不知道这麽写可不可以。 (三)强盗杀人罪 行为人犯强盗罪与杀人罪,本应数罪并罚,但本法第332条1项有强盗杀人罪之 形式结合犯的加重刑罚规定,「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为强盗杀人罪之结合犯」, 故应依此此条判定刑度。 甲无任何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成立本罪。 结论 甲成立刑法第332条1项之强盗杀人罪。 在结合犯的部分这样写不知道通不通顺,恳请板上的各位帮我解惑。 --
1F:→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从小教起!(难怪是A片产地国...= =a)01/04 00:37
2F:推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从小教起!01/04 00:54
3F:推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4F:推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5F:推 iloveben75:楼上好可怜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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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4.253.221
6F:推 evic1224:我很烂别理我 我觉得是二行为耶XD 02/21 14:29
7F:推 dswen:结合犯请套3要件:时空密接/犯意联络(包括认释)/相结合罪既遂 02/21 14:47
8F:→ dswen:你举的例子一来没有包括认识(没有一开始强盗时就想杀人) 02/21 14:48
9F:→ dswen:二来时空有没有紧临也有疑问,应该不够成强盗杀人结合犯 02/21 14:49
10F:→ pket67:d大 请问这样不是结合犯的话 那还有构成强盗杀人罪没错吧? 02/21 15:00
11F:推 evic1224:强盗杀人不就是结合犯? 02/21 15:04
12F:→ walle123:而且强盗还是抢夺,似乎尚有讨论空间? 02/21 15:07
13F:推 louis123321:...为什我感觉是要考抢夺罪+准强盗罪不成立XDDD 02/21 15:21
14F:→ louis123321:不过我应该还是会写抢夺罪+杀人罪两行为两条 02/21 15:22
15F:推 ChrisBear:决议关於结合犯的关键字没写出来 02/21 15:24
16F:推 zero761011:你的犯意联络、时空密接性、犯罪地关连性没写出来 02/21 15:29
17F:→ zero761011:案例太叙述简单,感觉抢夺会更好;後面杀人罪,与抢夺 02/21 15:30
18F:→ pket67:抢夺不是指趁人不备而夺取财物吗??? 02/21 15:30
19F:→ pket67:虽然我也觉得很像抢夺..... 02/21 15:30
20F:→ zero761011:当下的意思似乎无太大关联性 02/21 15:30
21F:→ zero761011:抢夺有四个有力说 02/21 15:31
22F:→ zero761011:趁人不备是实务 02/21 15:32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敌乙,见机将乙的手表抢走 我想请问,是因为「见机」这件事情,才认定为是抢夺而不是强盗吗?
23F:→ dswen:应该说是题目没有出现"不能抗拒"的状态,所以很难说是强盗 02/21 15:49
24F:→ dswen:如果改成"甲狂揍情敌并抢走手表"才比较像是强盗 02/21 15:50
25F:→ dswen:其实抢夺与强盗的界分没什麽争议;真正争议在窃盗与强夺的分 02/21 15:54
26F:→ dswen:别。如何构成抢夺有4说,最有力的见解应该是身体侵害可能说 02/21 15:56
了解!谢谢d大! 所以从这题来看,其实抢夺跟强盗罪两者都可以用?只是看答题者的观念吗? 如果今天题目改成狂揍情敌乙致死并抢走手表,这样就符合强盗杀人罪的条件了? ※ 编辑: pket67 来自: 1.174.253.221 (02/21 16:23)
27F:推 kkmanct2001:依上课老师教的 重点在"见机" =趁他人不备 抢=腕力 02/21 16:30
28F:推 zero761011:你改了案例以後, 狂揍情敌致死并抢走手表,一样要看有 02/21 16:32
29F:→ zero761011:无犯意联络 02/21 16:32
30F:→ zero761011:你必须是以"杀人的手段"为实施强盗的方法才是强盗杀人 02/21 16:34
31F:→ zero761011:反之,如果你是杀完人,才发现她手表不错而盗走,不能 02/21 16:34
32F:→ zero761011:认定为强盗杀人 02/21 16:34
33F:→ zero761011:其实观念很间单,"故意必须存在於行为时" 若你原始目的 02/21 16:35
34F:→ zero761011:并非强盗,杀人後取物,连强盗罪都无法成立 02/21 16:36
35F:→ kkmanct2001:补充 拿走屍体财物 实务跟学说见解不同 02/21 16:57
36F:→ kkmanct2001:实务 窃盗 学说是侵占遗失物....我没记错的话 02/2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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