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e123 (=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行政法,商號名稱變更的問題?
時間Sat Feb 16 00:46:01 2013
小弟在看蔡憲文99年出版的行政法課本中有個個案
是關於受停業處分中,經申請核准變更其商號及負責人登記的問題(在p692-693)
其中課本指出在98年4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表示,
主管機關得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和11條規定,撤銷商號名稱和負責人變更.
我想問的是
依該條例3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
之申請。
然依法應停止受理變更登記,為何當初會同意變更登記,又為何事後又可以撤銷變更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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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19.125
1F:推 kai761:判確前停止受理變更登記,這是98年修法新增的。 而決議是要 02/16 01:15
2F:→ kai761:處理修法前-用變更負責人方式來規避管制,如何處理的問題 02/16 01:16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
我所列的法條是新修正的
在決議當時的所提到的法條,並未有停止受理變更登記摟
不過我還有一點問題,我能理解決議是用來處理想用變更登記來逃避的問題
但是,撤銷變更登記的依據是什麼呢?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31)
3F:推 kai761:是的,98修法後31條才加上禁止變更登記。 02/16 01:39
4F:→ kai761:另外,撤銷變更登記? 沒阿。 決議是說,張三的A獨資,違規被 02/16 01:40
5F:→ kai761:停業,即使更名為王五的A 獨資,同一性不變-->仍受停業管制 02/16 01:41
感謝大大的解答
可是
我的書上有在最後寫上一句,
"故主管機關對該變更後之商號名稱及負責人登記,予以撤銷,並無違法."
所以我才有這個疑問,為何可以撤銷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45)
6F:→ kai761:喔 更正一下,後面的確有寫撤銷,我之前忽略了 02/16 01:44
7F:→ kai761:如上例,張三判確後,可否撤銷王五A獨資的營利證&級別證 02/16 01:47
8F:→ kai761:決議說可以,依據是31條。 (處理負責人已非張三的問題) 02/16 01:48
9F:→ kai761:可看一下31條,決議是有點擴張解釋,來防堵變更人頭的狀況 02/16 01:50
我有查一下31條舊的條文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所以他的依據是後段"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中的部分登記事項嗎?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58)
10F:→ kai761:好像要在市府商管處登記獨資商號、稅務局登記營利事業、某 02/16 02:00
11F:→ kai761:局拿電動場的級別證? 這不太清楚,可能都包括吧 02/16 02:00
恩恩
感謝大大耐心的解答
我大致了解了
謝謝!!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2:03)
12F:→ kai761:(獨資沒法人格 才會寫"張三即某獨資商號") 02/16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