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e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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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行政法,商号名称变更的问题?
时间Sat Feb 16 00:46:01 2013
小弟在看蔡宪文99年出版的行政法课本中有个个案
是关於受停业处分中,经申请核准变更其商号及负责人登记的问题(在p692-693)
其中课本指出在98年4月,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中表示,
主管机关得依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31条和11条规定,撤销商号名称和负责人变更.
我想问的是
依该条例31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应命其停业,并於判决确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号名称及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之申请。
然依法应停止受理变更登记,为何当初会同意变更登记,又为何事後又可以撤销变更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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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4.19.125
1F:推 kai761:判确前停止受理变更登记,这是98年修法新增的。 而决议是要 02/16 01:15
2F:→ kai761:处理修法前-用变更负责人方式来规避管制,如何处理的问题 02/16 01:16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
我所列的法条是新修正的
在决议当时的所提到的法条,并未有停止受理变更登记搂
不过我还有一点问题,我能理解决议是用来处理想用变更登记来逃避的问题
但是,撤销变更登记的依据是什麽呢?
※ 编辑: care123 来自: 1.164.19.125 (02/16 01:31)
3F:推 kai761:是的,98修法後31条才加上禁止变更登记。 02/16 01:39
4F:→ kai761:另外,撤销变更登记? 没阿。 决议是说,张三的A独资,违规被 02/16 01:40
5F:→ kai761:停业,即使更名为王五的A 独资,同一性不变-->仍受停业管制 02/16 01:41
感谢大大的解答
可是
我的书上有在最後写上一句,
"故主管机关对该变更後之商号名称及负责人登记,予以撤销,并无违法."
所以我才有这个疑问,为何可以撤销
※ 编辑: care123 来自: 1.164.19.125 (02/16 01:45)
6F:→ kai761:喔 更正一下,後面的确有写撤销,我之前忽略了 02/16 01:44
7F:→ kai761:如上例,张三判确後,可否撤销王五A独资的营利证&级别证 02/16 01:47
8F:→ kai761:决议说可以,依据是31条。 (处理负责人已非张三的问题) 02/16 01:48
9F:→ kai761:可看一下31条,决议是有点扩张解释,来防堵变更人头的状况 02/16 01:50
我有查一下31条旧的条文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并令其停业。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撤销其公司或营利事业之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所以他的依据是後段"撤销其公司或营利事业之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
中的部分登记事项吗?
※ 编辑: care123 来自: 1.164.19.125 (02/16 01:58)
10F:→ kai761:好像要在市府商管处登记独资商号、税务局登记营利事业、某 02/16 02:00
11F:→ kai761:局拿电动场的级别证? 这不太清楚,可能都包括吧 02/16 02:00
恩恩
感谢大大耐心的解答
我大致了解了
谢谢!!
※ 编辑: care123 来自: 1.164.19.125 (02/16 02:03)
12F:→ kai761:(独资没法人格 才会写"张三即某独资商号") 02/16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