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swen (要作一個紳士)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證人拒絕證言的情形)
時間Fri Feb 15 15:44:19 2013
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在這個思考之下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不是有所矛盾嗎?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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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76.154
1F:推 stevenchiang:實務好像是 97台上3140 (否定說) 02/15 16:44
2F:→ stevenchiang:簡單說就是 審判中不說=/=審判中不符 02/15 16:46
3F:推 whalekame:與先前不一致的要件必須審判中有證言 02/15 16:51
4F:→ whalekame:既然審判中沒有證言,那就沒有不一致的問題了 02/15 16:52
5F:→ whalekame:而且這樣會架空拒絕證言權,應該是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02/15 16:52
感謝w大和s大的回答
剛剛查了一下書,可說是眾說紛紜啊
肯定見解
1.159-2說(出自美派教科書)
另有學者主張:為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應限縮159-2
限於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後(覆主詰時)才能主張之前的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
2.159-3四款擴張說(92年八月一日新制座談會)
否定見解:某德派學者
理由同w大所言
若是行使拒絕證言後還可以主張警詢筆錄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無異是架空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拒絕證言權如同畫餅充飢的權利)
※ 編輯: dswen 來自: 211.76.76.154 (02/15 18:31)
6F:推 sorrows:具結、詰問同樣都是確保證人證言真實性的手段 02/15 20:16
7F:→ sorrows:傳聞例外的要件:可信性的情況保證、使用證據的必要性 02/15 20:17
8F:→ sorrows:並不是說「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有證據能力 02/15 20:18
9F:→ sorrows:既然已經有上述兩個要件了,反對詰問權在傳聞法則下 02/15 20:19
10F:→ sorrows:自然就被拿掉了 02/15 20:19
11F:推 loveflames:合法拒絕證言的話可以類推159之3 02/16 10:06
12F:→ loveflames:最高法院的普遍作法是把FRE類推我國法 02/16 10:07
13F:推 loveflames:要看我國現在傳聞如何運作,得看美派的,不能從大陸法 02/16 10:31
14F:→ loveflames:去看 02/16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