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beauty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刑法總則-行為主體錯誤
時間Mon Feb 4 18:36:01 2013
我想請教一個關於行為主體錯誤的觀念
在保成函授的筆記跟課本看到矛盾的地方
課本舉例: 甲在海基會服務,辦理公證業務,以為自己並非公務員而收受賄賂
解釋: 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具備的這一層身分關係,
從而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講義舉例: 甲在自來水公司上班,以為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禮
解釋: 仍然成立收賄罪→只要知道自己在收禮,即可認為具備收賄故意
同樣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賄
為何一個阻卻故意一個卻仍視為具備收賄故意?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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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20.19
1F:→ supervip:第二個舉例是否為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 02/04 19:33
2F:推 jespershine:第一個例子較正確 02/04 20:43
3F:推 keymaker:這不是構成要件的問題吧 我覺得是第三階責任的問題 02/04 22:13
4F:推 keymaker:構成要件主觀要素是否該當應該是客觀審主觀 不是自以為 02/04 22:32
5F:推 keymaker:不知者還是有罪,至多得減輕或是免除責任。 小弟淺見 02/04 22:36
6F:→ jespershine:這2個例子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這個『事實』,而 02/04 22:46
7F:→ jespershine:誤認『事實』處理方式是阻卻故意。 02/04 22:47
8F:→ jespershine:若例子改成甲知道自己是公務員,也知道自己在收禮, 02/04 22:48
9F:→ jespershine:但不知收禮就是收賄OR違法,這就是誤認『法律』,才是 02/04 22:49
10F:→ jespershine:第三階要處理的。 02/04 22:49
11F:→ icebeauty:謝謝大家的回答,但我還是不懂,如果阻卻故意,難道有"過失 02/05 21:13
12F:→ icebeauty:"收賄嗎?還是變成甲根本不夠成犯罪? 02/05 21:13
※ icebeauty:轉錄至看板 LAW 02/05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