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beauty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刑法总则-行为主体错误
时间Mon Feb 4 18:36:01 2013
我想请教一个关於行为主体错误的观念
在保成函授的笔记跟课本看到矛盾的地方
课本举例: 甲在海基会服务,办理公证业务,以为自己并非公务员而收受贿赂
解释: 由於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具备的这一层身分关系,
从而不具有构成要件故意
讲义举例: 甲在自来水公司上班,以为自己不是公务员而收礼
解释: 仍然成立收贿罪→只要知道自己在收礼,即可认为具备收贿故意
同样都是误认自己不是公务员而收贿
为何一个阻却故意一个却仍视为具备收贿故意?
麻烦大家帮忙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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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33.120.19
1F:→ supervip:第二个举例是否为刑法第16条之禁止错误 02/04 19:33
2F:推 jespershine:第一个例子较正确 02/04 20:43
3F:推 keymaker:这不是构成要件的问题吧 我觉得是第三阶责任的问题 02/04 22:13
4F:推 keymaker:构成要件主观要素是否该当应该是客观审主观 不是自以为 02/04 22:32
5F:推 keymaker:不知者还是有罪,至多得减轻或是免除责任。 小弟浅见 02/04 22:36
6F:→ jespershine:这2个例子都是误认自己不是公务员这个『事实』,而 02/04 22:46
7F:→ jespershine:误认『事实』处理方式是阻却故意。 02/04 22:47
8F:→ jespershine:若例子改成甲知道自己是公务员,也知道自己在收礼, 02/04 22:48
9F:→ jespershine:但不知收礼就是收贿OR违法,这就是误认『法律』,才是 02/04 22:49
10F:→ jespershine:第三阶要处理的。 02/04 22:49
11F:→ icebeauty:谢谢大家的回答,但我还是不懂,如果阻却故意,难道有"过失 02/05 21:13
12F:→ icebeauty:"收贿吗?还是变成甲根本不够成犯罪? 02/05 21:13
※ icebeauty:转录至看板 LAW 02/05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