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法1030-1第3項的問題
時間Fri Feb 1 20:25:59 2013
想請問各位,在1030-1第3項增訂後夫妻財產請求權好像變得有點奇怪
譬如甲和乙為夫妻,甲死後財產100萬,而生存的乙有300萬,依舊法的話甲對乙有
100萬的夫妻財產請求權,所以甲的財產是200萬
但在本項增訂後,夫妻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和繼承,所以甲對乙的請求權消滅(因為
甲死亡),所以甲的遺產還是100萬,不知道這樣有沒有理解錯誤?
如果沒有錯的話,對甲的繼承人蠻不公平的,而且夫妻財產請求權也廢掉大半...
想了蠻久了,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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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79.95
1F:→ oprix:本項增修乃在避免夫妻一方死亡之債權人 02/01 21:17
2F:→ oprix:向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清償債務。 02/01 21:18
3F:推 ichweng:一身專屬不是修掉了嗎? 02/01 21:38
4F:→ ichweng:現在第三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02/01 21:38
5F:→ ichweng: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02/01 21:39
6F:→ ichweng:,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02/01 21:39
7F:→ ichweng: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02/01 21:40
8F:→ ichweng:還是又要修回來了? 02/01 21:40
9F:→ oprix:修回來了 02/01 21:53
10F:推 ichweng:謝謝樓上提醒:) 02/01 22:17
11F:推 pqpq1104:請去看看修法理由吧... 02/01 22:39
12F:→ ixixet:91→96→101,迴圈~~ 02/02 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