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民法1030-1第3项的问题
时间Fri Feb 1 20:25:59 2013
想请问各位,在1030-1第3项增订後夫妻财产请求权好像变得有点奇怪
譬如甲和乙为夫妻,甲死後财产100万,而生存的乙有300万,依旧法的话甲对乙有
100万的夫妻财产请求权,所以甲的财产是200万
但在本项增订後,夫妻财产请求权不得让与和继承,所以甲对乙的请求权消灭(因为
甲死亡),所以甲的遗产还是100万,不知道这样有没有理解错误?
如果没有错的话,对甲的继承人蛮不公平的,而且夫妻财产请求权也废掉大半...
想了蛮久了,想跟大家讨论看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179.95
1F:→ oprix:本项增修乃在避免夫妻一方死亡之债权人 02/01 21:17
2F:→ oprix:向生存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分配以清偿债务。 02/01 21:18
3F:推 ichweng:一身专属不是修掉了吗? 02/01 21:38
4F:→ ichweng:现在第三项: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 02/01 21:38
5F:→ ichweng: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02/01 21:39
6F:→ ichweng:,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02/01 21:39
7F:→ ichweng: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02/01 21:40
8F:→ ichweng:还是又要修回来了? 02/01 21:40
9F:→ oprix:修回来了 02/01 21:53
10F:推 ichweng:谢谢楼上提醒:) 02/01 22:17
11F:推 pqpq1104:请去看看修法理由吧... 02/01 22:39
12F:→ ixixet:91→96→101,回圈~~ 02/02 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