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session (喬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親屬
時間Thu Jan 31 23:17:47 2013
請問51年台上551判例
對結婚離婚證人所下的定義 "親見親聞"
是要兩個證人跟兩個當事人都在場嗎
假如甲跟乙常吵架 甲私下常跟朋友丙丁抱怨想離婚
事後甲乙協議離婚並簽名
甲獨自拿著書面去找丙丁簽名作證
這樣的離婚有效嗎? 丙丁只聽了甲長期的抱怨 就算是親見親聞了嗎?
還有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
例如婚前受胎(先有後婚)
那麼在婚姻中生出的孩子 就是非婚生子女嗎?
如果這個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是第三者的小孩
那適用1063條推定成當事人的小孩嗎? 不過既然已經"不受推定"了
那這個小孩在法律上的地位到底是甚麼呢?
實務上先有後婚的夫妻 會有任何處理的方式嗎? 還是自然就準正成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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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82.69
1F:推 ichirogod:第一題我猜是去年地四等特某一題吧 我有翻過各大教科書 02/01 00:18
2F:→ ichirogod:似乎有強調在場這個條件 所以甲獨自找證人簽名應該還是 02/01 00:19
3F:→ ichirogod:無效...個人看法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實比較屬於學說 02/01 00:21
4F:→ ichirogod:上的討論而已 還是回歸法條 有在期間內的就推定為婚生子 02/01 00:25
5F:→ ichirogod:女.. 另外胎兒亦可以成為認領之對象 回歸民法第7條 02/01 00:29
6F:推 mea7211:第二題先有後婚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結婚的時間點在受胎期間 02/01 01:09
7F:→ mea7211:內(出生回推183~302天)內 當然就推定為婚生子女 若不在受 02/01 01:10
8F:→ mea7211:胎期間內 實務上只要媽媽受胎期間沒有其他婚姻關係 且出生 02/01 01:13
9F:→ mea7211:證明書上產婦配偶有填上名字 申請人也沒否認意思表示 就直 02/01 01:15
10F:→ mea7211:接以準正辦理 而且其實只在出生登記申請書上多帶一句話 02/01 01:16
11F:→ mea7211:不需要先以非婚生子女的方式辦出生登記再準正 02/01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