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dogcat (歐歐歐歐歐)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法緒2問~
時間Wed Jan 30 22:24:24 2013
1.有關法律之朔及既往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書中提到立法者立法時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朔及之效力,
而執法者適用法律時不得使用法律有朔及之效力。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總則第8條、第9條、第11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
請問那到底是適用還不適用~?
我知道立法者可訂朔及效力之條文,上面條文中也註明~~~~亦適用之 表可朔及
但書中提到那段又說不得使用朔及之效力~~法條說可朔及~~適用時又不能朔及
訂了卻不能用??
請問到底是??
2.某題目為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某選項為「職權命令」不是此解,表示職權命令不可規定罰則,請問為何??
我在書中有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中看到:
行政機關比諸司法機關要有較大的裁量權。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行政機關就職掌
事件,得自由裁量處分。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誤解,所謂的「職權命令」跟「行政命令」其實是不一樣的???
還是「可裁量處分」等於"可罰"但"不等於可規定罰則"???
還望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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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5.190.100
※ 編輯: catdogcat 來自: 140.125.190.100 (01/30 22:25)
1F:推 marx0126: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有原則必有例外 01/30 22:51
2F:→ marx0126:不溯及既往是用法原則 非立法限制 01/30 22:52
3F:推 ithiban:罰則是指對民眾的。 01/30 23:19
4F:推 marx0126:可裁量處分是法律有規定的範圍內讓行政機關裁量 01/31 01:16
5F:推 marx0126:權力分立的原則下行政機關不可自行訂定法律未規定之罰則 01/31 01:18
6F:→ catdogcat:還是有點霧煞煞...既然用法原則不能...那訂了不也是白訂 01/31 10:51
7F:→ catdogcat:還有~不可自行訂定法律未規定之罰則~~不就表示還是可訂~ 01/31 10:53
8F:→ catdogcat:只是沒法定無法律授權範圍內的~? 01/31 10:55
9F:推 ithiban:罰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罰。行政罰法第4條,含自治 01/31 20:36
10F:→ ithiban:條例。再看地方制度法26條,有訂罰則需地方立法議決再送核 01/31 20:41
11F:→ ithiban:定。題目要考細的,就是考『鄉鎮市規約是不能訂罰則』。 01/31 20:43
12F:→ ithiban:職權命令,相當行政規則,長官對屬官或下級機關。如某公務 01/31 20:46
13F:→ ithiban:員違反,往往是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 01/31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