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dogcat (欧欧欧欧欧)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法绪2问~
时间Wed Jan 30 22:24:24 2013
1.有关法律之朔及既往适法原则非立法原则
书中提到立法者立法时基於政策或社会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朔及之效力,
而执法者适用法律时不得使用法律有朔及之效力。
例如:民法总则施行法「民法总则第8条、第9条、第11条之规定,於民法总则施行前
失踪者,亦适用之」
请问那到底是适用还不适用~?
我知道立法者可订朔及效力之条文,上面条文中也注明~~~~亦适用之 表可朔及
但书中提到那段又说不得使用朔及之效力~~法条说可朔及~~适用时又不能朔及
订了却不能用??
请问到底是??
2.某题目为下列何者得规定罚则?
某选项为「职权命令」不是此解,表示职权命令不可规定罚则,请问为何??
我在书中有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原则"中看到:
行政机关比诸司法机关要有较大的裁量权。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就职掌
事件,得自由裁量处分。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误解,所谓的「职权命令」跟「行政命令」其实是不一样的???
还是「可裁量处分」等於"可罚"但"不等於可规定罚则"???
还望各位帮忙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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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5.190.100
※ 编辑: catdogcat 来自: 140.125.190.100 (01/30 22:25)
1F:推 marx0126: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有原则必有例外 01/30 22:51
2F:→ marx0126:不溯及既往是用法原则 非立法限制 01/30 22:52
3F:推 ithiban:罚则是指对民众的。 01/30 23:19
4F:推 marx0126:可裁量处分是法律有规定的范围内让行政机关裁量 01/31 01:16
5F:推 marx0126:权力分立的原则下行政机关不可自行订定法律未规定之罚则 01/31 01:18
6F:→ catdogcat:还是有点雾煞煞...既然用法原则不能...那订了不也是白订 01/31 10:51
7F:→ catdogcat:还有~不可自行订定法律未规定之罚则~~不就表示还是可订~ 01/31 10:53
8F:→ catdogcat:只是没法定无法律授权范围内的~? 01/31 10:55
9F:推 ithiban:罚则→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受处罚。行政罚法第4条,含自治 01/31 20:36
10F:→ ithiban:条例。再看地方制度法26条,有订罚则需地方立法议决再送核 01/31 20:41
11F:→ ithiban:定。题目要考细的,就是考『乡镇市规约是不能订罚则』。 01/31 20:43
12F:→ ithiban:职权命令,相当行政规则,长官对属官或下级机关。如某公务 01/31 20:46
13F:→ ithiban:员违反,往往是行政惩处或司法惩戒。 01/31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