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ho ( 阿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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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原因自由行為
時間Tue Jan 29 18:40:59 2013
題目:某甲參加朋友喜宴,宴席上喝的酩盯大醉後仍開車返家,途中撞傷路人乙
,乙因撞擊倒地而一時昏迷,甲下車查看後心生畏懼,立即駕車逃逸,問
甲如何論罪科刑?
請教一下
甲的行為大致上要檢討 185-3 284 294 271
疑惑是各罪「罪責部分」如何檢討?
都要檢討19條2項以及原因自由行為嗎
麻煩懂得人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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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94.236
1F:推 dswen:是284吧。還有293也要討論 01/29 19:06
2F:→ dswen:打錯是294 01/29 19:07
※ 編輯: buho 來自: 118.171.194.236 (01/29 19:15)
3F:→ buho:感謝樓上 看到我也傻了@@ 01/29 19:16
4F:推 gtrmeteor:185-4不用討論嗎? 01/29 19:18
5F:→ runquickly:請問這題有不作為殺人的問題嗎?拙見以為論以294較妥 01/29 19:47
6F:→ runquickly:看不出來哪裡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點XD 01/29 19:50
7F:→ runquickly:建議原PO先了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意義 01/29 19:51
8F:→ gtrmeteor:拙見認為不作為需要乙掛掉才有討論空間 01/29 19:52
9F:→ runquickly:不好意思,剛剛想了一下有可能有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點 01/29 19:54
10F:→ lave2002:欠缺殺人故意 就沒有殺人問題~ 01/29 19:57
11F:推 dswen:185-3要不要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好像有兩派說法,第一說認為駕 01/29 20:25
12F:→ dswen:駛時還是有行為能力,是開車開到一半才變成酩酊 01/29 20:25
13F:→ dswen:另外一說是還是要討論原因自由(最近看學者文章看到的) 01/29 20:27
14F:推 justfor48:殺人還是要討論一下喔,不過可以簡單帶過 01/30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