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
站內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時間Thu Jan 24 13:52:50 2013
各位前輩好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問題如下=================
問題是這樣的,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強制辯護包含:
1.已選任辯護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ii.未通知:378
b.未選任:不違法
我的問題是:
1.
既然任意辯護中,
「已指定」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強制辯護,
又為何「未指定但已選任」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強制辯護呢?
(而是變成法院有無通知的問題,如果未到場但已通知就非違法判決了。)
是我對強制辯護的定義有誤解嗎?既然已強制,不是應該必有辯護人到場才可審判嗎?
2.
已選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為378...
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印刷錯誤,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老師上課沒有提到,有前輩能解釋一下嗎?
有點疑惑,希望有前輩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232.218
1F:推 kenthing0315:31條修了...有6種 原住民跟審判長認為有必要 01/24 14:27
謝謝k大,因為函授是舊的,所以我先照課程上說的,避免混淆,
謝謝您
2F:→ pili012140:未指定但已選任 不會變強辯案件 01/24 14:50
周老師就這部分說是強制辯護耶,這就是我混淆的地方
3F:推 ilgsu:先要搞清楚指定是法院指定的,選任是當事人自己選任的 01/24 15:47
4F:→ ilgsu:已選任沒合法通知就不能進行審判程序,跟強制辯護一樣 01/24 15:47
所以「已選任」是一定要通知,但通知後不到庭仍可以審判囉?
謝謝您
5F:推 loveflames:其實協商程序逾有期徒刑六月也是強制辯護 01/24 17:06
謝謝l大,不過我還沒念到這部分哈哈..
6F:推 cindycincia:455-4 01/24 18:02
謝謝c大,我也還沒念到...
※ 編輯: tthefakey 來自: 218.166.217.10 (01/25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