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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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有关刑诉--强制辩护
时间Thu Jan 24 13:52:50 2013
各位前辈好
小弟最近在上刑诉,上到强制辩护的地方
是之前跟亲友借的函授,有段时间了,是周昉周老师的刑诉
上到这部分有点疑惑,想请各位帮忙提点。
==================问题如下=================
问题是这样的,
老师上课提到辩护制度,课本上有图表
强制辩护包含:
1.已选任辩护
2.应用辩护(三年以上、高院一审、智能障碍、低收户)
3.已指定辩护(有其必要、选任未到得指定)
强制辩护定义为第284条:
第31条第1项所定之案件无辩护人到庭时,不得审办。
而其後,又有一图解表示
强制辩护 V.S 任意辩护「若辩护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1)强制辩护:284、379第7款
(2)任意辩护:A.已指定:284、379第7款 (变强制辩护)
B.未指定:a.已选任(变强制辩护)---i .已通知:不违法
---ii.未通知:378
b.未选任:不违法
我的问题是:
1.
既然任意辩护中,
「已指定」变为强制辩护後,辩护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强制辩护,
又为何「未指定但已选任」变为强制辩护後,辩护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强制辩护呢?
(而是变成法院有无通知的问题,如果未到场但已通知就非违法判决了。)
是我对强制辩护的定义有误解吗?既然已强制,不是应该必有辩护人到场才可审判吗?
2.
已选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为378...
我不知道有没有可能印刷错误,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老师上课没有提到,有前辈能解释一下吗?
有点疑惑,希望有前辈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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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4.232.218
1F:推 kenthing0315:31条修了...有6种 原住民跟审判长认为有必要 01/24 14:27
谢谢k大,因为函授是旧的,所以我先照课程上说的,避免混淆,
谢谢您
2F:→ pili012140:未指定但已选任 不会变强辩案件 01/24 14:50
周老师就这部分说是强制辩护耶,这就是我混淆的地方
3F:推 ilgsu:先要搞清楚指定是法院指定的,选任是当事人自己选任的 01/24 15:47
4F:→ ilgsu:已选任没合法通知就不能进行审判程序,跟强制辩护一样 01/24 15:47
所以「已选任」是一定要通知,但通知後不到庭仍可以审判罗?
谢谢您
5F:推 loveflames:其实协商程序逾有期徒刑六月也是强制辩护 01/24 17:06
谢谢l大,不过我还没念到这部分哈哈..
6F:推 cindycincia:455-4 01/24 18:02
谢谢c大,我也还没念到...
※ 编辑: tthefakey 来自: 218.166.217.10 (01/25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