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7842 (當夏夜的樹上不再有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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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數)??
時間Wed Jan 23 13:22:48 2013
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2)「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請問(1)跟(2)的條文意思該如何解讀??
是以「一週至少休假一日、即工作天數六日」來解讀該條文嗎??
麻煩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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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1.202.15
1F:推 edison1983:兩日16hr分配在其他一天8hr的時間最多只能2hr= 10hr/日 01/23 21:39
2F:→ edison1983:一個星期七天的工作總時數最多只能48hr 01/23 21:40
3F:→ edison1983:以上存屬推測= = 01/23 21:40
4F:推 nolike:這個是增加每日工作時數 跟工作天數沒甚麼關係 01/23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