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dogcat (歐歐歐歐歐)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法學觀念一問
時間Sat Jan 19 18:45:33 2013
有關法學一問~
其中提到如~
講學自由意義:所謂講學自由,是指人民藉教育方式,發表並傳播其思想與意見
之權利。其涵意包括設校講學自由,研究學術自由,發表學術自由。
釋字380: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
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
員共同研定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定共同必修科目,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好吧~~~其時我疑問很簡單~~~~
1.所謂的釋字XXX ~ 用意為何??好像就是大法官的解釋~是為了加強描述而生的嗎??
2.如上面釋字380提到"大學法施行細則:「....共同必修科目......」
後面又說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定共同必修科目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那意思不就是 大學法施行細則 不能增加 大學法 沒訂定的項目
現在說了 大學法 沒訂定共同必修科目的相關規定
不就等於 大學法施行細則 牴觸 大學法??
那這條大學法施行細則不就沒用沒效力了??
我的疑問是那還留著這條乾麻~~~? 牴觸那不就應該去增加還是修改此條細則??
不知道各位明白我的疑惑點嗎@@!!!
很像看到很多這種的....."下"不能牴觸或多出"上"沒有的條文
那條條文留著 不砍 不修 原因是??
還是我理解不夠 有誤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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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5.190.100
1F:推 Archi821:所以施行細則後來有修啊 01/19 18:54
2F:→ xu3:解釋完沒多久那一條就被拿掉了 01/19 20:28
3F:推 ursula141885:法律位階的問題,請參看中央法規標準法 01/19 21:24
4F:→ catdogcat:原來有拿掉@@我一直以為:明知法條有bug,卻不去改反而 01/19 21:27
5F:→ catdogcat:多寫一個釋字去寫某法條有bug...感覺怪怪的..是我想多了 01/19 21:28
6F:→ Archi821:大法官不是法條有問題去寫釋字,是有人提釋憲去查才知道 01/19 21:49
7F:→ Archi821:有問題,命令立法委員和行政機關修掉 01/19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