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情報] 刑訴修正的條文
時間Fri Jan 18 13:46:22 2013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29
修正地方:
1.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審判中得聲請指定。
2.被告為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3.被告或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須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
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或律師四小時內未到場得逕行訊問。
4.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能請求法律扶助。
5.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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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是只要辯護人未到場就得停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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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1F:推 Andidy:辯護人未到場應停止訊問,並且暫停計算24h 01/18 13:52
2F:→ loveflames:所以是把舊法的等候時間4hr拿掉? 01/18 14:08
3F:→ yanginru:3.5怎麼兩個怪怪的感覺....4hr好像還是放在第三點耶 01/18 15:13
4F:→ loveflames:二樓的推文是我漏看了(汗) 01/18 15:25
5F:→ loveflames:3樓覺得第5點是哪個地方奇怪? 01/18 15:26
6F:→ yanginru:我是說我看到2F的第一個直覺反應啦..如果如同2F所說.再去 01/18 15:29
7F:→ yanginru:看3.5條就會怪怪的....(前提是以2F所說的為觀點基礎) 01/18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