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阵)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情报] 刑诉修正的条文
时间Fri Jan 18 13:46:22 2013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29
修正地方:
1.被告为中低收入户,审判中得声请指定。
2.被告为原住民,经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
3.被告或嫌疑人为原住民,侦查中检察官、司法警察(官)
须通知法扶指派律师到场。
被告主动请求讯问或律师四小时内未到场得迳行讯问。
4.讯问被告前应告知其能请求法律扶助。
5.无辩护人之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应停止讯问。
被告同意讯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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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点是只要辩护人未到场就得停止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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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1F:推 Andidy:辩护人未到场应停止讯问,并且暂停计算24h 01/18 13:52
2F:→ loveflames:所以是把旧法的等候时间4hr拿掉? 01/18 14:08
3F:→ yanginru:3.5怎麽两个怪怪的感觉....4hr好像还是放在第三点耶 01/18 15:13
4F:→ loveflames:二楼的推文是我漏看了(汗) 01/18 15:25
5F:→ loveflames:3楼觉得第5点是哪个地方奇怪? 01/18 15:26
6F:→ yanginru:我是说我看到2F的第一个直觉反应啦..如果如同2F所说.再去 01/18 15:29
7F:→ yanginru:看3.5条就会怪怪的....(前提是以2F所说的为观点基础) 01/18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