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jay (未雨綢繆)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同質合重 vs 所知所犯法理
時間Thu Jan 17 19:44:53 2013
甲乙2人為共謀共同正犯,計畫殺A,並決定由乙去實行
乙於等待A出現期間,A突然先攻擊乙,此時乙出於傷害之意
刺傷A,致A失血過多死亡。
有見解認為,利用殺人與傷害具有同質合重關係,既然A死亡
那就論甲構成 271 I 。
那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1.共同正犯採行為共同說之下,一部著手全部著手。
2.那本於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乙著手的是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
3.就甲的認知上,認為乙所犯為殺人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但實際上乙所犯為277 II (只是乙這裡可以主張23不成罪,略)
4.依照所知所犯法理,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應該甲要論的是277 II 吧?
5.同質合重運用在類似這種題目的間接正犯時,跟使用所知所犯的結論會是一樣的
,取期輕者論之。
6.難道說"所知所犯法理"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同樣是犯罪支配理論下,一個是意思支配,一個是功能支配,反而後者不能用?
7.還是說"同質合重"與"所知所犯"是不同的東西,導致後者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麻煩各位前輩解惑一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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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0.156
1F:→ konjay:有朋友認為,因為行為人不同而不能用所知所犯。但我覺得 01/17 19:49
2F:→ konjay:既然採行為共同說,那應該不會在刻意區分行為人同不同人吧? 01/17 19:50
3F:推 jespershine:所知所犯就是根劇同質重合所導出來的~~ 01/17 22:40
4F:→ jespershine:此題我覺得不需用到那些法理~~依交互歸責原則~ 01/17 22:41
5F:→ jespershine:乙著手就等於甲著手~~乙並未著手殺人~故甲也人不會成 01/17 22:43
6F:→ jespershine:立殺人罪~乙著手傷害那甲也成立傷害~但致死部分, 01/17 22:44
7F:→ jespershine:甲有預見可能性時~也會成立傷害致死。 01/17 22:45
8F:→ jespershine:至於甲的殺人變傷害(應該就是犯意的同質重合) 01/17 22:49
9F:推 weiminghu99:這邊 我一直讀不懂~ 01/18 16:55
10F:→ Searle:周昉:我恨他 01/18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