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jay (未雨绸缪)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问题] 同质合重 vs 所知所犯法理
时间Thu Jan 17 19:44:53 2013
甲乙2人为共谋共同正犯,计画杀A,并决定由乙去实行
乙於等待A出现期间,A突然先攻击乙,此时乙出於伤害之意
刺伤A,致A失血过多死亡。
有见解认为,利用杀人与伤害具有同质合重关系,既然A死亡
那就论甲构成 271 I 。
那请问一下各位前辈
1.共同正犯采行为共同说之下,一部着手全部着手。
2.那本於行为故意同时存在原则,乙着手的是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
3.就甲的认知上,认为乙所犯为杀人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但实际上乙所犯为277 II (只是乙这里可以主张23不成罪,略)
4.依照所知所犯法理,所知重於所犯,从其所犯,应该甲要论的是277 II 吧?
5.同质合重运用在类似这种题目的间接正犯时,跟使用所知所犯的结论会是一样的
,取期轻者论之。
6.难道说"所知所犯法理"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同样是犯罪支配理论下,一个是意思支配,一个是功能支配,反而後者不能用?
7.还是说"同质合重"与"所知所犯"是不同的东西,导致後者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麻烦各位前辈解惑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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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0.156
1F:→ konjay:有朋友认为,因为行为人不同而不能用所知所犯。但我觉得 01/17 19:49
2F:→ konjay:既然采行为共同说,那应该不会在刻意区分行为人同不同人吧? 01/17 19:50
3F:推 jespershine:所知所犯就是根剧同质重合所导出来的~~ 01/17 22:40
4F:→ jespershine:此题我觉得不需用到那些法理~~依交互归责原则~ 01/17 22:41
5F:→ jespershine:乙着手就等於甲着手~~乙并未着手杀人~故甲也人不会成 01/17 22:43
6F:→ jespershine:立杀人罪~乙着手伤害那甲也成立伤害~但致死部分, 01/17 22:44
7F:→ jespershine:甲有预见可能性时~也会成立伤害致死。 01/17 22:45
8F:→ jespershine:至於甲的杀人变伤害(应该就是犯意的同质重合) 01/17 22:49
9F:推 weiminghu99:这边 我一直读不懂~ 01/18 16:55
10F:→ Searle:周昉:我恨他 01/18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