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rumpkris (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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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高晉老師刑訴法講義p.59問題
時間Mon Jan 14 20:09:33 2013
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看高晉老師 上課講義(P.59)有這麼一段話
刑訴法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
"法院為發現真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內的"得"字只是授權法院在以當事人為主導的調查證據程序裡
仍具有調查證據的權限而已 並非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有影響的證據
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
小弟的問題在於
有調查證據的權限不就是有權決定調不調查嗎??
希望前輩可以給予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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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22.174
1F:推 tenbear:你仔細看清楚 那是學者見解(楊) 講義寫的很清楚 實務沒有 01/14 20:15
2F:→ tenbear:這樣講 你的疑問恰好是實務一貫作法 01/14 20:15
3F:→ krumpkris:t大 我知道是學者見解 只是不懂他這句話的意思 01/14 20:16
4F:推 whalekame:學者認為對這種證據法院「應」調查,非「得」調查 01/14 20:17
5F:推 kai761:得,指出法院對有影響的証据,有權調查。而不是有影響,法 01/14 20:39
6F:→ kai761:院尚可裁量要不要調(就該調了)。事實認定沒裁量的概念。 01/14 20:41
7F:推 tenbear:差不多就是4F意思 課堂上老師補充陳運財老師有類似見解 01/14 20:51
8F:→ tenbear:學說常有超脫文義的限縮or擴張解釋 看久了就不意外 01/14 20:52
9F:推 sluttervagen: 這裡有公平正義只能為被告利益調查的問題,見解超多 11/07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