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rumpkris (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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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高晋老师刑诉法讲义p.59问题
时间Mon Jan 14 20:09:33 2013
请教各位前辈
小弟看高晋老师 上课讲义(P.59)有这麽一段话
刑诉法163条第2项前段规定
"法院为发现真实 得依职权调查证据"
内的"得"字只是授权法院在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调查证据程序里
仍具有调查证据的权限而已 并非对於犯罪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证据
法院有权"裁量"调查或不调查
小弟的问题在於
有调查证据的权限不就是有权决定调不调查吗??
希望前辈可以给予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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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22.174
1F:推 tenbear:你仔细看清楚 那是学者见解(杨) 讲义写的很清楚 实务没有 01/14 20:15
2F:→ tenbear:这样讲 你的疑问恰好是实务一贯作法 01/14 20:15
3F:→ krumpkris:t大 我知道是学者见解 只是不懂他这句话的意思 01/14 20:16
4F:推 whalekame:学者认为对这种证据法院「应」调查,非「得」调查 01/14 20:17
5F:推 kai761:得,指出法院对有影响的证据,有权调查。而不是有影响,法 01/14 20:39
6F:→ kai761:院尚可裁量要不要调(就该调了)。事实认定没裁量的概念。 01/14 20:41
7F:推 tenbear:差不多就是4F意思 课堂上老师补充陈运财老师有类似见解 01/14 20:51
8F:→ tenbear:学说常有超脱文义的限缩or扩张解释 看久了就不意外 01/14 20:52
9F:推 sluttervagen: 这里有公平正义只能为被告利益调查的问题,见解超多 11/07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