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viour (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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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一題身分犯的問題
時間Sat Jan 12 19:47:57 2013
A是公務員 B是他朋友 A利用職務上的職權 教唆B去騙C的錢
這樣子A是犯教唆詐欺 然後有134條加重 B只是單純的詐欺罪
這樣子會用到31條第二項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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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18.80
1F:推 bowaveradio:有雙重教唆故意 有教唆 從被教唆者之罪 01/12 19:58
2F:→ bowaveradio:利用職權完成犯罪 有加重 01/12 19:58
3F:推 winghsu:31II是不純正身分犯的規定 01/12 19:59
4F:→ viviour:這樣需要去寫出31條第二項嗎? 01/12 20:02
5F:推 dswen:不用 01/12 20:12
6F:推 winghsu:應該這樣想 B是正犯A是共犯 A從屬於B之罪 但A為公務員 01/12 22:14
7F:→ winghsu:所以A要以134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其刑 01/12 22:14
8F:→ winghsu:B僅成立自己的罪名 與共犯身分加重事由無涉 01/12 22:15
9F:→ winghsu:所以B的部分根本沒有討論31條的餘地 01/12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