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tandlion (元元)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釋字162號
時間: Wed Jan 9 22:13:02 2013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根據釋字162號,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均無憲法81條之適用。
但是,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13條,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並任法官。
而高等行政法院院長依同法8條,由法官兼任。
看起來行政法院的院長也是法官??
所以,行政法院的院長是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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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3.134.47
1F:推 willy1616:院長跟委員長屬行政職,非為法官司法職,行政職不受保障 01/09 23:08
感謝大大,我問的很不好,我想問的是院長跟委員長的法官身分,是附麗於院長委員長
的身分,還是說是因為它們本來就具有法官的身分,然後才能去當院長或委員長??
換句話說,卸下委員長或院長身分之後,它們還是法官嗎?
再次感謝您^^
※ 編輯: catandlion 來自: 111.253.134.47 (01/09 23:34)
2F:推 willy1616:簡單來說~就是法官兼任行政職~行政職不受終身保障 01/09 23:39
3F:→ willy1616:行政職沒了~法官的資格還在~ 01/09 23:41
4F:→ willy1616:試想:如果連行政職都保障~那院長就是終身白髮院長嗎>_^ 01/09 23:43
再次感謝您的回答^^
※ 編輯: catandlion 來自: 111.253.134.47 (01/09 23:54)
5F:推 boyofwind:539 01/10 01:09